員工出錯 單位處罰須合法
近日,網絡上一則“廈門市某地區天橋上罰跪員工”的新聞受到了網友的關注,也引起了大眾對于員工在單位被處罰一事的熱議。每個單位都會制定出相關的制度約束員工,以促進員工更努力地工作。既然有了規章制度,那么自然也有相應的獎懲制度。那么在工作中員工如果做錯事或者違反了規章制度,單位是否有權對其作出處罰呢?今天的值班熱線天津市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趙治國律師將為大家解析。
案例一 未完成工作任務 女員工被罰下蹲
24歲的芮女士在某建筑有限公司從事銷售工作。2014年5月的一天,因沒有完成電話銷售任務,芮女士被公司罰做50個下蹲,當時芮女士提出了疑問并且拒絕,認為這是單位變向體罰,但是單位表示這是單位歷來的規定,未能完成任務,女的被罰下蹲,男的被罰俯臥撐,還有些未能完成任務的男員工要在衣服上刻上“我錯了”之類的字樣。無奈芮女士只能咬牙完成下蹲任務,回家后,芮女士腹痛難忍,到醫院一查,發現自己竟然流產了,原來芮女士事先并不知道自己已經懷孕。芮女士認為,流產與此前做下蹲的體罰有關系,希望公司承擔責任,但是遭到了公司的拒絕。
案例二 防止員工偷懶 上廁所要罰50元
蘇女士是一家公司的車間職工。由于公司里有些員工經常在上班期間借口上廁所偷懶休息而耽誤生產,后來被公司領導知道了這個情況,所以公司為治理有類似行為的員工,隨后就出了明確規定:所有員工在工作期間不得上廁所,若有違反,均按擅自離崗論處,并從獎金中按每次50元扣除“解手費”。
有一次蘇女士因吃了不干凈的食物而“鬧肚子”,實在無法忍受之下,一上午上了4次廁所。當蘇女士領取工資時,公司卻不問青紅皂白地扣除了蘇女士200元獎金,甚至在蘇女士一再解釋并出具疾病診斷書的情況下,還以有規章制度在先而不予理會。為此蘇女士與公司產生爭執。
律師解析
單位招聘員工后會制定相關的企業制度和員工守則,對員工的日常行為作出規范并有一定的處罰,這其實是合理的,但是處罰要有度,不能變成體罰。而員工對于單位的體罰行為是可以拒絕的,這在我國《勞動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案例一中,芮女士對公司管理人員要求其做下蹲的命令有權拒絕執行。如果因為拒絕不了的體罰而造成了損害,員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賠償。《勞動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勞動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單位對于芮女士的流產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
案例二則是涉及到單位對員工進行經濟處罰的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4條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即用人單位制定并執行相關規章制度,必須以合法為前提,否則便屬無效。可公司扣除“解手費”的規定恰恰與之相違。公司不準員工工作期間上廁所,并以扣除“解手費”作為強制手段,無疑剝奪了員工的必要勞動衛生條件,侵犯了員工的基本權利。即使公司需要治理某些偷懶員工,也應采取其它合理方法,至少應當依據事實區別對待,而不能以損害員工的合法權益為代價。所以案例二中單位以此為由扣除蘇女士獎金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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