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賬戶出借新政沖擊波:配資、墊資開戶或迎“雙向”處罰
在新《證券法》實施兩個月后,關于“單位或個人證券賬戶違規出借的處罰措施”的規定,正在業內引起廣泛爭議。
有多位券商人士表示,監管層正在通過調研、整理分析來醞釀有關出借賬戶的違法活動行為認定及處理細則。在行業人士看來,“一刀切”的限制證券賬戶出借有可能帶來一定程度的錯殺,并對市場活躍度造成沖擊。
但另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接近監管層的券商人士處獲悉,這一規定在實際執行中未必采取一刀切措施,而需要相應的違規標準進行確認。但與此同時,該規定也在一定程度上賦予了監管機構的處罰保留權,并有望對出借賬戶活動有關配資、墊資開戶等證券違法活動實現“雙向打擊”。
賬戶出借的處罰爭議
5月12日,許久未被市場關注的B股市場出現罕見暴跌,而市場則將暴跌原因指向了新《證券法》下的一項規則調整。
根據新《證券法》第五十八條以及所對應的第一百九十五條處罰措施,“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和此前相比,對于出借賬戶活動的違規及處罰認定范圍,由單位擴大至個人,而由于B股賬戶長期存在借用護照開戶投資的現象,因此引發了市場對于這一政策引發市場風險的恐懼。
“B股中存在比較嚴重的賬戶實名制問題,所以市場猜測可能是受到政策的沖擊。”上海一家券商策略分析師坦言,“其實賬戶實名制問題也一直是監管機構近年來的關注重點。”
事實上,對于出借賬戶的處罰亦有可能對A股帶來影響。
出借賬戶導致的違法證券活動其實在A股并不少見,比如有的證券從業人員受限不能炒股,所以借他人賬戶進行交易,也不乏有個別投資經理利用他人賬戶進行內幕交易,同時還有一些地下的委托理財活動,也是通過出借賬戶來實現的。”上述分析師指出。
在落實該法規的方式上,坊間有傳聞稱監管部門有可能會考慮監控固定IP地址的證券賬戶登陸個數等方法,但在業內人士看來,這一措施如果被嚴格執行,亦有可能帶來一定程度的錯殺。
“許多家庭成員可能共用一個下單終端,還有投資者可能就是委托他人幫忙理財,這些活動如果不是規模特別巨大也具備一定的正當性,并不適合采取過嚴的監管來對待。”北京一家大型券商營業部負責人坦言。
也有業內人士指出,考慮到監管資源匹配度、對市場影響等因素,該規定被一刀切執行的可能性并不大。
“在實際操作中,一刀切去認定、處罰的概率微乎其微,畢竟該類現象并不少見,以現有的監管資源也很難實現完全、無死角的監管覆蓋。” 一家上市券商合規人士表示,“初期階段,應該還是配合具體的證券交易違法行為或賬戶數量異常情況來進行典型案例的監控和查處。”
“這種把處罰標準調低的做法,實際上在上位法層面為監管部門確立了一個處罰的保留權。”上述合規人士表示,“能夠起到遏制違反賬戶實名制所引發的一系列違法證券活動。”
場外配資或“連坐”?
在業內人士看來,保留這種處罰權,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對場外配資、墊資開戶等違法活動起到遏制效果。
“過去對場外配資、墊資開戶打擊,往往只是對提供這種服務的資金供給方進行打擊,但缺少對配資主體或開戶方的有效懲戒,進而造成了這種現象不斷。” 一位接近監管層的券商人士表示。
在其看來,個人賬戶出借行為的違規認定,將加強對配資主體和墊資開戶方的有效懲戒。其原因在于這些違法證券活動往往都涉及賬戶出借問題。
“但無論是場外配資還是墊資開戶,往往要涉及證券賬戶的出借問題,如果這種活動被定性為違規,那么監管部門也將有權對配資和墊資開戶的行為主體進行打擊。”上述券商人士指出。
“這就好比打擊毒品犯罪,無論販毒和吸毒都是違法的,必須依法受到法律制裁。”上述人士稱,“通過這個規定,加大對配資和墊資開戶行為主體的打擊,也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此類違法活動的死灰復燃。”
據記者獲悉,場外配資和墊資開戶均存在兩種賬戶出借模式。以場外配資為例,資金供應方可以為投資者提供資金,而投資者則需共享自有證券賬號、銀行網銀等信息來配合資金供應方實施風控盯盤;相反亦有配資方直接為投資者提供子賬戶來進行配資交易的模式。
而在新的《證券法》規定下,無論是出借賬戶方還是借入賬戶方,均有可能被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但也有業內人士指出,證券法明確規定出借賬戶行為只有從事證券交易的,才會予以相應處罰,而如果僅是配資或墊資開戶,并不構成違法。
“配資的目的并不是用來做交易,而是為了放大交易杠桿和做風控,而墊資開戶的目的則是為了擁有某一項交易權限,兩種違法活動和中間夾帶的賬戶出借行為均不以證券交易為目的,從法理上來說很難被一并處罰。”上述券商合規部門人士認為。
有分析人士指出,《證券法》所規定的情節是交易行為本身,而并未強調違法主體的主觀動機,即只要存在證券賬戶出借與證券交易活動兩個要素,即有可能構成違規并遭到監管處罰。
“從法條來看,只要同時構成證券賬戶出借、交易兩個要件,就會構成違法行為,這個與投資者或賬戶出借者的動機并沒有關系。”北京一家大型證券類律所律師指出,“客觀上確實有可能加大對配資、墊資開戶等行為的打擊力度。”
“也需要看監管的具體認定和處罰標準是怎樣的,究竟是只要在同一物理IP地址發生數量異常的證券交易,還是根據已出現的違法活動進行并案處理,仍然需要等待相關細則的規定。”上述券商合規部門人士亦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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