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證監會聯合“亮劍”證券期貨犯罪 以“立體追責”體系落實“零容忍”要求
行政執法與司法聯手,“利劍”直指證券期貨犯罪。
11月6日,中國證監會聯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12宗證券違法犯罪典型案例,欣泰電氣欺詐發行、雅百特財務造假、“黑嘴”廖英強操縱市場等典型案例被點名。
“面臨新形勢新要求,行政處罰作為追責懲戒全鏈條上的一個環節,不是也絕不應該成為違法者責任追究的‘終點’,”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滕必焱表示,必須綜合運用行政監管措施、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刑事追責、誠信懲戒和退市監管、自律管理等手段構建起“立體追責”體系,唯有這樣才能切實把“零容忍”要求落到實處。
近4年來批捕302人
批捕302人,起訴342人。從2017年至今年9月的近4年時間,全國檢察機關在依法懲治證券期貨犯罪方面交出了這樣的“清單”。其中,僅2020年1-9月全國檢察機關就批準逮捕各類證券期貨犯罪102人,起訴98人,分別同比上升15%和27%。
最高檢第四檢查廳廳長鄭新儉介紹稱,從近年來檢察機關辦理的證券期貨犯罪案件類型來看,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等證券交易環節的犯罪相對較多,占65.7%。但今年以來,受理的欺詐發行、違規披露等涉上市公司犯罪案件明顯增多。
在打擊證券期貨犯罪的過程中,建立“立體追責”體系,以實現“零容忍”要求成為關鍵。視覺中國
相關的證券期貨犯罪涉及產品也開始從股票、期貨發展到私募債券、期權,作案領域由主板、創業板、中小板向新三板市場蔓延,甚至出現了跨境、跨市場犯罪案件,利用新概念、新技術實施犯罪案件也在持續增多。而其中從事證券期貨犯罪人員,多是證券期貨從業人員,以及會計師事務所等專門中介機構,掌握專業知識。
另外,據鄭新儉介紹,在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等案件中信息傳遞方、接收方通常會形成同盟,出現“零口供”現象,操縱證券市場案件中,有的操控親友賬戶以及其他非法獲取的賬戶進行交易,有的依托資產管理計劃以及特定金融機構的特殊業務隱藏真實身份,查證交易賬戶實際控制人難度大。
為此,證監會與最高檢發布了近年來的12宗證券違法犯罪典型案例,以增強資本市場各類主體和投資者的法治意識、預防和警示違法犯罪。
其中,6個證券犯罪典型案例包括:欣某股份有限公司、溫某乙、劉某勝欺詐發行股票、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案;中某通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盧某旺等人欺詐發行債券、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唐某博等人操縱證券市場案;王某、王某玉等人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胡某夫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滕某雄、林某山編造并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案。
鄭新儉表示,相關典型案例中,司法機關對部分犯罪情節惡劣、社會危害嚴重或者拒不認罪的被告人依法從嚴懲處,體現零容忍、不放縱的證券期貨犯罪司法政策。
而6個證券違法典型案例分別是:雅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違法案、華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違法案、廖某強操縱證券市場案、通某投資公司操縱證券市場案、周某和內幕交易案、吉某信托公司內幕交易案。
構建“立體追責”體系
在行政執法機構與司法機構聯手打擊證券期貨犯罪的過程中,建立“立體追責”體系,以實現“零容忍”要求成為關鍵。
滕必焱就表示,對資本市場違法行為的懲處是一個立體有機體系,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不是終點,而是起點。
如上述6個證券違法典型案例中,雅某公司財務造假案,除面臨行政處罰和刑事追責外,還將面臨巨額民事賠償。華某股份有限公司被證監會數次行政處罰,因財務指標觸及交易所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已退市。
“通過凝聚行政執法、刑事司法、民事訴訟、自律懲戒、媒體監督等各方面合力,充分實現執法工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最大化。”滕必焱稱。
“違法成本并不限于行政處罰。”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也表示,除了行政處罰,違法者還要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與情節分別承擔民事責任、信用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為確保民事責任落地生根,新《證券法》激活了代表人訴訟制度。為擦亮市場眼睛,新《證券法》建立了證券市場誠信檔案制度,完善了證券市場禁入制度,禁止失信者在證券交易所、新三板交易證券。“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而在業內人士看來,相關典型案例中也體現了證監會對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的鮮明執法態度。
在華某公司信息披露違法案中,證監會對于操控上市公司造假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等“關鍵少數”,精準打擊、加大追責力度。在雅某公司跨境財務造假案件中,證監會則借助了國際執法協作機制調查取證,遏制上市公司通過境外業務造假,逃避監管的企圖,并在處置上市公司的同時,依法追究了中介機構責任。
據介紹,黨的十九大以來,證監會全系統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810件,市場禁入決定82件,罰沒款金額193.04億元,傳遞出“零容忍”鮮明信號。
“通過嚴格執法為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提供堅實的后端執法保障。”滕必焱稱,下一步,證監會將以新《證券法》的貫徹實施為契機,持續開展類型化案件認定標準、裁量基準等相關配套制度建設。同時加強對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典型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進一步壓實中介機構責任,督促其切實發揮好市場“看門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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