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基礎》知識點:記賬憑證
(一)概念
記賬憑證又稱記賬憑單,是會計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對經濟業務按其性質加以歸類,并據以確定會計分錄后所填制的會計憑證,是登記會計賬簿的直接依據。
(二)記賬憑證的種類
1.按用途分類
(1)專用憑證
收款憑證:收款憑證是指用于記錄現金和銀行存款收款業務的記賬憑證。
付款憑證:付款憑證是指用于記錄現金和銀行存款付款業務的記賬憑證。
轉賬憑證:轉賬憑證是指用于記錄不涉及現金和銀行存款業務的記賬憑證。
2.通用憑證
通用記賬憑證是指用來反映所有經濟業務的記賬憑證,為各類經濟業務所共同使用,其格式與轉賬憑證基本相同。
收款憑證、付款憑證、轉賬憑證的劃分,工作量較大,適用于規模較大、收付款業務較多的單位。
對于經濟業務較簡單、規模較小、收付款業務較少的單位,還可采用通用記賬憑證來記錄所有經濟業務。通用記賬憑證的格式與轉賬憑證基本相同。
2.按照填列方式分類
(1)單式憑證
單式記賬憑證是指只填列經濟業務所涉及的一個會計科目及其金額的記賬憑證。
(2)復式憑證
復式記賬憑證是將每一筆經濟業務所涉及的全部科目及其發生額均在同一張記賬憑證中反映的一種憑證。上述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以及通用記賬憑證均為復式憑證。
(三)基本內容
(1)填制憑證的日期;
(2)憑證編號;
(3)經濟業務摘要;
(4)會計科目;
(5)金額;
(6)所附原始憑證張數;
(7)填制憑證人員、稽核人員、記賬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相關鏈接:
1.對象
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以外的納稅人,均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2.地點
一般情況:生產經營所在地;
發生爭議:由其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指定管轄。
3.時間
自……起30日。
例: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起30日。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4.證明
(1)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2)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3)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5)其他。
5.使用
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領購發票;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辦理停業、歇業;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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