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監控員工工作電腦三問
問:用人單位能否以員工在工作時間用公司電腦處理個人事務或進行其他娛樂為由進行處罰,甚至開除員工?
答:勞動關系兼顧人身性與財產性。勞動者通過讓渡自己的勞動用以換取用人單位的報酬。因此,在8小時的工作時間內勞動者應當積極投入工作,竭盡全力完成用人單位所分配的工作任務,為用人單位創造效益。如今,有些員工在工作時間利用公司電腦處理個人事務或者進行網絡聊天、網購等與工作無關的行為頻現。用人單位是否能據此對其進行處罰,甚至解除勞動合同?首先需要看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否規定上述行為屬于違紀行為,如果規章制度有此類規定,可按規章制度執行。當然還需要注意規章制度內容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對于此類情況沒有明確的規定,那么就需要認定員工的行為是否違反職業道德以及公序良俗。
問:在員工不知情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對其電腦或辦公室行為進行監控?
答:我們傾向認為用人單位可以在上班時間對于員工的工作電腦進行監控,同時可以在辦公室的公共區域安裝攝像頭進行監控。正如前面所述,勞動者將自己8小時內的時間讓渡給了用人單位。8小時內理應是全身心地投入工作,而且工作電腦的唯一用處就是為了工作。所以用人單位對于員工的工作電腦進行監控不存在侵犯其隱私的行為,除非員工使用工作電腦處理私人事務才會存在侵犯隱私的可能。但我們建議用人單位將此情況事先向員工進行說明,做到“先禮后兵”。
問:員工如果發現自己的電腦和行為受到公司監控,是否可以要求維權?
答:如果用人單位對于員工的私人電腦進行監控或者在公司隱秘場所安裝攝像頭(比如廁所、更衣室)屬于侵犯員工個人隱私的行為。員工可就用人單位的侵權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第三條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員工可就用人單位的侵權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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