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行為的不同會計處理
稅法規定了八種視同銷售行為: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雖然這八種行為都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但由于在銷售收入確認上的差異,導致所得稅的計算方法不一樣,可以將其分為應稅銷售類和會計銷售類進行會計處理。
增值稅的計算
應稅銷售類包括四種視同銷售行為:
(1)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2)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3)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
(4)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企業發生以上四種應稅銷售行為時,是一種內部結轉關系,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標志,企業不會由于發生上述行為而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因此,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結轉,但按稅法規定,視同銷售行為應計算并交納各種稅費。
會計銷售類也包括四種視同銷售行為: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個人消費。
企業發生上述四種會計銷售行為時,會計上作銷售處理,計算銷售收入,并按稅法規定交納增值稅。
下面試舉一例說明兩類業務處理的異同。
某企業有一批自產的產品,產品成本為120萬元,銷售價為160萬元,假設該批產品分別用于
(1)對外投資;
(2)分配給股東。兩種情況下賬務處理應為:
1.該批產品用于對外投資時屬于應稅銷售類業務,其會計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1472000
貸:產成品12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72000(1600000×17%)
2.該批產成品分配給股東時屬于會計銷售業務,其會計處理為:
借:利潤分配———應付股利1872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6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72000(1600000×17%)
從以上實例可以看出,應稅銷售類和會計銷售類在計算增值稅時的稅基是一樣的,即都按銷售收入計稅,但應稅銷售類如第一種情況按產成品成本結轉,不確認銷售收入,而會計銷售類如第二種情況要確認產品銷售收入。
所得稅的計算
由于應稅銷售業務處理中,是按產成品成本結轉,未計算產品銷售收入,因此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對會計利潤進行調整。仍以上例為例,則會計利潤中應加入160萬元的產品銷售收入來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會計銷售業務處理中,由于會計利潤已包括160萬元的產品銷售收入,因此不需再作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
綜上所述,不管是應稅銷售還是會計銷售,有關增值稅和所得稅繳納最終數額是一致的,這樣,既防止了企業借各種名義逃避納稅,又保證了國家稅收足額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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