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調動職工工作崗位而引發的勞動爭議
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未到期,也未與職工協商一致,就辭掉職工,且不支付補償金。這種做法合法嗎?當然不合法。5月18日,蒼溪縣總工會成功調處了一件因公司隨意調動職工工作崗位而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
李女士是廣元市蒼溪縣某食品公司的職工,2006年進入該公司,從事屠宰修割工作。今年2月18日,公司突然把她調到分割車間,并聲稱如果不服從工作調動就視其為自動離職。李女士認為,新調換的工作崗位對自己的生活造成極大不便,便多次向公司提出要求繼續待在原崗位,均被拒絕。無奈之下,李女士提出了辭職,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然而,我的這一合法要求卻遭到公司拒絕。”李女士說,公司以其不服從公司調動為由,拒絕支付任何補償。
今年4月,李女士及丈夫來到了蒼溪縣總工會求助。很快,在工會的幫助下,李女士向蒼溪縣勞動爭議仲裁院申請了勞動仲裁,請求公司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隨后,該縣勞動爭議仲裁院展開了調解。
調解一開始,公司仍然以李女士不服從工作調動為由,拒絕支付任何費用。調解員牛錦華表示:首先,公司雖然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僅在公司留存一份,公司無法提供勞動者持有勞動合同的證據,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二款關于“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的規定,應視為未簽訂勞動合同;其次,公司調動工作崗位的行為屬于合同的變更,公司未與李女士協商就決定調動其工作崗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這一規定;再者,公司以現金補助形式代替社會保險,違反了《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基于上述違法用工的行為,即使李女士主動提出辭職,公司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并且為其補繳社會保險。
最后,公司代表表示愿意和解,雙方達成協議:公司一次性支付李女士經濟補償金1.9萬元。5月18日,李女士終于拿到了補償金,并專程到該縣總工會表示感謝。“全靠你們的幫助,我也要加入工會組織,成為一名光榮的工會會員。”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