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人單位扣減員工工資引發的糾紛不絕于耳
今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明確規定:“企業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以及安排勞動者加班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企業按規定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還應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還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
或規章制度,企業降低其工資的,降低后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該《辦法》,勞動者與企業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勞動者認為企業侵犯其工資權益的,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或舉報。
總而言之,用人單位扣減員工工資,必須嚴格按法律法規的規定操作,千萬別太“任性”了。
2011年春節臨近,雅戈爾集團的子公司寧波雅戈爾日中紡織印染有限公司發出通知稱,工人“在春節放假前5天(元月26日至元月30日)和春節上班后5天(2月7日至11日)休假的,每天按3倍扣發當月工資。”這被稱為“史上最雷人放假通知”。不久公司收回了這份“雷人”通知,董事長徐磊也向全體員工發出道歉信。
如果職工缺勤一天,單位只能扣發一天工資。如果員工請一天假單位扣三天工資,這就意味著還有兩天職工上班沒有拿到工資,這顯然是不合法的。那么,對于出勤未滿月的日工資應當如何計算呢?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日工資按月工資除以每月平均計薪天數21.75天計算;小時工資按日工資除以8小時計算。”具體來說,計算當月工資的具體方法有兩種。方法一:當月工資(計發)=日工資×(實際工作日+法定節假日);方法二:當月工資(計扣)=月工資-日工資×事假天數。
假設雅戈爾公司某職工月薪標準是2175元,他的日工資標準就是月工資收入÷21.75=100元,如果他在當年元月26日至元月30日請了5天事假,2月7日至11日又請了5天事假,他在當年元月和2月的工資應當是多少?
方法一:當月工資(計發)=日工資×(實際工作日+法定節假日),他在元月總共工作了16天,加上1天法定節假日,當月計薪日總共17天,元月工資是1700元。同樣方法算出2月工資是1400元。
方法二:當月工資(計扣)=月工資-日工資×事假天數,他在元月和2月各休了5天事假,2175元-100元×5=1675元,他在元月和2月工資都是1675元。
對于以上兩種辦法,單位可以在規章制度中自主規定。其實用方法一,職工元月的工資比方法二要多,但是2月的工資就比方法二要少,一年下來實際上是差不多的。問題是單位的規章制度應當明確統一操作辦法,不能“忽左忽右”,否則就不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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