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知員工跳槽易誘發不正當競爭
近日,海淀區法院民五庭調研發現,高科技企業間與員工流動有關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呈多發易發趨勢,已占到全部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近1/4。以2015年為例,該類案件達21件,已逐漸成為不正當競爭案件的主要類型。從糾紛的內容看,涉及仿冒、虛假宣傳、商業詆毀、侵害商業秘密等不同種類。
海淀區法院認為,這種現象與海淀區特殊的區位優勢有直接關系,本轄區內科研院所、高科技企業云集,大量企業以知識產權為核心競爭力。這些企業在發展壯大過程中,會不可避免地發生技術、管理等核心員工流動的情況,而這些員工流入到地域相近、業務相近的企業,很容易引發包括仿冒、虛假宣傳、商業詆毀、侵害商業秘密等各類不正當競爭糾紛。
從調研情況看,海淀法院發現此類案件有這些特點:首先是案件數量穩步增長。統計表明,2006年該院受理此類案件11件,2008年增長至28件,2010年回落到20件;此后,收案又保持增長態勢,2011年25件,2012年36件,2013年46件,2014年72件,2015年增長至82件,年平均增長率達到17%;截至2016年上半年已受理65件,較去年同期增長30%。其中,侵犯商業秘密類不正當競爭案件,全部是由員工流動而引發。
此類案件的第二個特點是案件主體復雜化。因員工流動引發的不正當競爭糾紛多為復雜主體案件,其主要體現是以跳槽員工與新入職企業為共同被告案件為主。這就要求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要區分員工與企業是否存在共同侵權行為,抑或是分別實施的行為,還要區分二者是否存在共同的主觀過錯等問題。
審理周期較長是此類案件的又一大特點。據統計,此類案件的平均審理期限為142天,遠遠超出其他知識產權案件57天的平均審理期限。在實際形成判決的案件中,由于涉及鑒定、調取證據、保全、勘驗、等待其他案件結果而中止等因素,審理周期會更長,一半以上的案件實際審理期限超出了6個月。此外,這些案件的判決率和上訴率較高。10年中,此類案件平均判決率超過50%,較海淀法院全院普通知識產權案件平均調撤率60%低10個百分點。另外,此類案件由于員工與原單位之間的矛盾多不可調和,導致案件上訴率較高,超過70%。
在分析造成員工流動及誘發大量不正當競爭糾紛的原因時,海淀法院認為,一個比較突出的因素,是員工先后就職的企業之間核心業務交叉,容易導致競爭矛盾加劇。正是由于兩個企業的核心業務相關,一個企業的核心競爭力資源對另一企業快速彌補自身短板、增強競爭實力能起到重要作用,故員工從原企業任職期間獲取到的企業重要的經營信息、經營模式、知識產權等核心資產或重要資源,能成為該員工為后企業服務的重要個人資本,甚至據此成為其在后企業謀求更高職位、更優待遇的對價。隨著互聯網經濟的發展,員工流動更加呈現跨區域、跨領域、跨行業特點,由此,引發的糾紛也更加頻繁。
核心員工的離職,通常會對企業經營造成比較大的困擾。比如,使原企業重要業務受挫,在訴訟過程中無法提交完整的權利證據等。
與此同時,核心員工離職還會引起相關部門人員不穩定,加劇企業經營管理難度。特別致命的是,此種行為增強了競爭對手實力,還引起了原企業與離職員工、員工后入職企業之間的矛盾。另外,由于核心員工同時任職多家公司,且這些公司業務、產品重疊而引發糾紛的情況也很多見。而此類案件中,由于員工角色身份不清晰,其所實施行為應視為哪個企業的行為,行為后果、收益、責任應歸屬哪家企業,往往難以辨別,導致增大查明爭議事實的難度。
還需注意的是,不正當競爭案件中交織著的復雜合同關系,還會造成對行為合法、正當性判斷的難度增大。此類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因員工離職引起,員工與作為原告的前單位,以及與作為共同被告的后單位都存在勞動合同、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等合同,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通常還涉及被告企業與第三方客戶之間的合同。在一些案件中,第三方客戶同時也曾是原告客戶。這種復雜合同關系的存在,不僅帶來事實查明程序的復雜,也增加了對被告行為正當性判斷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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