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做勞動能力鑒定的工傷職工能否無限期休養
3個月前,我公司員工李某在上班期間被遺留在地面上的包裝帶絆倒而受到傷害。公司鑒于沒有為其辦理工傷保險,主動承擔了相關費用。可李某卻故意小病大養,以種種借口賴在醫院或者家里,不管公司好說歹說就是不肯上班。為了查明真相,公司只好多次申請,要求對李某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可李某出于可以無限期地休養下去,以公司無權對其實施逼迫為由,就是不予理睬和配合,致使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無法進行。請問:公司能否直接停止其相關待遇?
公司可以停止對李某的工傷待遇。
首先,公司有權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分別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與之對應,本案公司自然有權提出對應要求。
其次,工傷職工并非可無限期休養下去。《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分別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即如期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既是李某的權利,也是李某的義務。
再次,公司有權拒絕繼續對他給予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三)拒絕治療的。”即李某必須就自己的行為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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