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未決工傷賠償成“翻燒餅”案
董某某是石家莊欒城區人,女,1969年出生,2005年底入職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2010年1月29日夜班,董某某在搬運成品袋時腰部受傷,后因傷情加重請假,進行休息治療。單位不同意為董某某申報工傷,不僅在其請假期間停發了董某某的工資,并于2010年7月,單方解除了勞動合同。多次交涉未果,董某某提起勞動仲裁,并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
董某某申請工傷認定期間,歷經縣局中止工傷認定、恢復工傷認定,市局不予認定工傷,省廳復議維持不認定工傷,兩級法院判決撤銷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市局再次決定不予認定工傷,省廳復議撤銷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市局重新認定為工傷,省廳維持工傷認定,兩級法院判決維持工傷認定等十幾道法律程序走下來,歷時長達四年多,董某某的工傷認定才在法律上有了最終結果。之后,董某某申請工傷傷殘等級評定,被評定為九級傷殘。單位仍然不愿意給予其任何賠償,因此,董某某向石家莊市總工會職工法律援助團尋求幫助。
因董某某腰部殘疾行動不便,其70多歲的老母親趙女士找到石家莊總工會。法律部孫書平部長親自接待了趙女士,經審查認為董某某的請求符合條件,迅速為其辦理了相關手續,并安排了最早參加工會職工法律援助團、有著豐富辦案經驗的梁建文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梁律師考慮到用人單位惡意利用程序拖延工傷認定達4年之久,征得當事人同意后,決定不再進行前期調解,直接提起工勞動仲裁。提出撤銷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補發工資、賠償醫療費、傷殘補助金等多項請求。立案前,梁律師又分別到石家莊市工商局調取了該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由于案情復雜,仲裁庭的兩次庭審,時間長達兩天。庭上,用人單位不僅否認工傷認定結果,而且將職工因工傷請假說成是無故不到崗,還對職工的就醫過程提出種種責難,對賠償金額一概不認。梁律師對其觀點一一予以反駁。勞動仲裁委于2016年1月作出裁決:用人單位支付工資、醫療費和傷殘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等共計21萬余元,請求事項均得到部分支持。但是,仲裁結果關于董某某的補發工資標準、經濟補償年限等尚有不合理之處。
在市總工會的支持下,梁律師代理董某某向欒城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訴訟中,梁律師一如既往地精心準備材料,認真參加庭審,多次在法官主持下參與調解。因用人單位態度,調解無果。2016年4月,欒城區法院判決用人單位向董某某支付工資等各項共計26萬余元。市總工會法律部和梁律師經仔細研究,充分考慮當事人董某某意見,決定再次為董某某提供法律援助進行上訴?,F上訴案已經開過庭,還在等待結果。
在認定工傷上,對生產安全事故造成職工人身損害或者職業病的,通常不會發生較大爭議。但是,對于職業(危險)因素造成職工疾病(傷殘)的,在工傷認定機關、用人單位及職工等之間常常產生極大爭議。主要是對造成職工傷殘結果的原因,是職工自身條件,還是職業崗位因素,既存在難以查清事實的情形,也存在多因一果的情形。比如,《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在工作時間發病是否可比照工傷處理的復函》(勞辦發[1996]133號)中,對職業因素(例如安排職工加班)引發疾病造成傷殘的,可以比照工傷處理。但是,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采取嚴格限制的態度,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一規定近年來備受社會關注,經常引發廣泛討論。
工傷認定和工傷賠償“翻燒餅”,往往也是對工傷認定證明標準有爭議。目前,在工傷認定機關中,以保護工傷社會保險安全為由,主張采用“嚴格證明標準”的人不少。由此而來的是,用人單位繳費不少、負擔不小,工傷認定很難、職工未受益,工傷保險結余太多、國家調降社會保險繳費。并且,這種觀點也得不到人民法院的認可和支持。對于本案,該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不能分擔用工風險,濫用程序減少損失恐怕也是重要原因?!肮刃兄Ц丁敝贫任绰涞?,才有“六年未決工傷案,悲怨傷透母女心;只因工會出手,訴訟之路雖艱辛,合法權益終維護”。工會對職工董某某的法律援助,體現了職工權益得失工會感同身受的思想作風轉變,也體現了工會不僅能夠源頭參與,也敢于讓“紙上權利”變成職工的“手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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