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用菜盆洗內衣員工”是否有違公平
2016年5月底,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將食堂員工肖某予以開除,理由是2016年1月13日,她用公司食堂洗菜盆清洗經期內衣褲。肖某于2006年9月入職公司,在公司食堂工作近10年,對于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肖某表示并不清楚,公司也沒有培訓過。“我那天確實有用洗菜盆洗內衣褲,但這種事情并不是經常發生,洗的也不是經期衣物。”肖某還說,自己的行為確實不好,但并不構成嚴重違紀行為,公司對該行為沒有明文規定,甚至還有食堂員工用洗菜桶泡澡,自己并非個例。本案在勞動仲裁期間,仲裁委以公司未提供制度依據為由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將肖某訴至法院。后經調解,公司違法解除肖某勞動合同支付賠償金4萬元。
此案裁決公布后,引發較大爭議。員工用菜盆洗內衣,其行為肯定是錯誤且不能令人容忍的,但用人單位對肖某的處理,也可能存在一些問題。司法實踐中判斷員工的行為是否構成嚴重違紀,會結合具體工作環境做出綜合判斷。
本市曾發生兩起“偷吃單位食物案”,判決結果大相徑庭。一是和平飯店的兩名員工因饑餓,至廚房偷拿兩個蘋果。被發現后,單位解除了與兩人的勞動合同。他們不服單位處理,分別訴諸法院,要求恢復勞動關系。一審支持了公司做法,員工不服提起上訴,結果被駁回。
二是某食品加工公司裱花車間操作工王某在工作時,拿起一小片裱花蛋糕用的獼猴桃就吃,被新來的副經理發現。后公司以王某“偷吃公司食品”為由解除與其勞動合同。王某提起仲裁。仲裁委審理后認為,王某的行為雖有不當,但尚不構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解除與王某勞動合同的行為缺乏依據,應向王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為什么員工偷拿兩個蘋果可以開除,而偷吃一片獼猴桃卻不可以開除?是不是兩個蘋果的價值要遠遠超過一片獼猴桃?當然不是。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導致兩案的結局如此不同呢?
首先,是在“偷吃獼猴桃案”中,作為一名食品制作車間的操作工,王某擅自吃獼猴桃的行為確有不妥,且公司對王某進行過培訓,告之不允許在車間吃東西。但實際上吃獼猴桃、櫻桃等水果的行為,在車間經常發生。公司稱王某吃獼猴桃的行為影響很大,與事實不符。在食品加工車間,從事食品加工的勞動者邊工作邊吃東西,顯然不利于食品安全保障,公司卻沒有建立和完善相關的管理制度。
其次,是公司員工在從事食品加工時顯然沒有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比如戴口罩。如果公司有明確戴口罩的工作規定,則王某吃一小片獼猴桃的行為就存在多個違紀行為:摘下口罩,吃公司的東西,邊工作邊吃。因此,王某的行為雖有不當,尚不構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解除與王某勞動合同的行為缺乏依據,應向王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而在“偷拿蘋果案”中的兩人工作范圍、內容并不涉及飯店廚房,屬于非廚房工作人員。但他們無視規定,隨意使用非員工通道,尤其是于深夜進入廚房擅取食品,其故意程度嚴重。我們再來看“開除用菜盆洗內衣員工”一案中,肖某的做法雖然錯誤,但平時公司在管理上是否盡到了責任?是否真有食堂員工用洗菜桶泡澡的情況出現?出現之后公司是否有嚴肅處理?如果食堂員工用洗菜桶泡澡并未得到嚴肅處理,員工初次用菜盆洗內衣就開除,是否也有違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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