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性資金如何進行所得稅納稅調整
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來源于各級財政及有關部門的資金,包括國家財政直接投資注入資本金、項目投資補助資金、貸款貼息資金、專項經費補助資金、政府轉貸資金、求助損失、虧損彌補資金和其他財政性資金等。企業收到的財政補助性資金又形成兩種類型:征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
在年終所得稅匯算清繳中,企業取得的財政性資金的納稅調整涉及到4張表,即A105000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20表《未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40表《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納稅調整明細表》和A105080表《資金折舊、攤銷情況及納稅調整明細表》。
征稅收入納稅調整的原因,主要源于稅法與會計準則所適用的記賬基礎不同。會計準則采用權責發生制,要求按財政補貼性資金對企業的受益期確認各期收入,而稅法規定采用收付實現制,按財政補貼性資金實際收到的時間確認收入。當按會計準則確認的收入小于按稅法規定確認的收入時,在納稅調整時,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當按會計準則確認的收入大于按稅法規定確認的收入時,在納稅調整時,應調整減少應納稅所得額。
會計準則要求將收到的財政補助性資金通過“遞延收益”科目核算,按受益期轉作企業收入;而稅法規定在收到財政補助性資金時一次性確定為收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在年終納稅調整時,應填寫A105020表,該表的“賬載金額”欄填寫會計核算已轉入當期收入的財政補助性資金數;“稅法金額”欄填寫當年實際收到的財政補助性資金數;兩者的差額,就是該項補貼資金的納稅調整數,這一納稅調整數會在A105000表自動生成。
不征稅收入納稅調整的原因在于,既然該項收入不納入應納稅所得額,不征收所得稅,那么使用該項資金形成的費用也不應該抵減應納稅所得額。納稅調整時,企業應根據財政補貼性資金在單獨賬簿上反映的費用,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不征稅收入按規定應符合一定的條件。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問題處理》的規定,不征稅收入應同時具備3個條件:一是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二是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是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同時還規定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折舊費用不得合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將符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款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的第6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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