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費補貼、交通費報銷的財稅處理
一、會計處理
政策依據:根據《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二條的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
實務處理:由此可見,稅屋根據現行會計制度的規定,你公司按月按標準支付給職工的交通補貼應當計入職工工資處理,即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憑票報銷的交通費計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核算。
二、企業所得稅處理
政策依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由此可見,企業支付職工交通費用,是屬于企業所得稅中的“職工福利費”范疇。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的規定,自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實務處理:
1.對隨同工資薪金一并發放的交通補貼(不需要發票),可作為工資薪金支出,據實在稅前扣除;
2.對憑票報銷的交通費補貼,應當并入職工福利費用,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不如不要票哦!
3.對憑票報銷的實報實銷交通費,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入成本和費用明細,按相關規定稅前扣除,如:差旅費中的交通費;
三、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的規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具體計征方法,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確定。
實務處理:
1.交通補貼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各省級地方稅務局標準)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特別提醒:是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再計征個稅
2.個人憑發票報銷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則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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