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發億元紅包券的賬務和稅務處理
“戳、戳、戳、戳…億元紅包來襲,立即開搶!先領券再消費,現在就可以買!買!買!”瞧瞧,距離雙11還有段日子,蘇寧國美京東等各大電商已迫不及待地向剁手黨們發起了邀約!億元紅包券來襲!任性之后賬咋做?稅又咋繳?小編也是無意間看到了這篇廣東某“促銷穩增長”活動攜手蘇寧國美京東大促的帖子,事實上,“購物滿xx元減xx元”的吆喝在平日里早已屢見不鮮。
當你習慣了這種新業態的營銷活動出現時應當如何進行稅務處理?目前尚無官方解釋。看看專家的走心分析,在此談談對有關微信紅包券稅務處理的理解。
一、企業發放的微信紅包券具有三個共同特點,一是虛擬性,企業發放時沒有任何實際支出;二是附期限性,即紅包券都具有使用有效期,過期作廢;三是不確定性,發放的紅包券有可能使用也有可能不會被使用。因此企業發放紅包券不論是否進行會計處理,都不對企業所得稅產生影響。只有實際使用的紅包券,才是企業的實際支出,進而對企業所得稅產生影響。
例如:企業發放面值1000萬元的紅包券,以預計負債的方式確認了銷售費用,當期消費者實際消費了紅包200萬元,則稅前可以扣除的費用就應以200萬元為限。
對于企業籌備發行紅包券發生的費用,企業需要根據費用的性質作不同處理:1.如果活動成功,為發行紅包券而發生的前期費用,如推廣費,應當歸入業務宣傳費。2.如果活動沒有實現,前期費用應當作為管理費用。
由于在發放紅包券時,企業還沒有對外提供商品或服務,因此不發生增值稅或營業稅納稅義務。
二、對于附帶消費條件的紅包券,例如消費達到一定額度方能使用的代金券,在實際使用時應當作為商業折扣處理,如果將折扣額和銷售額開展同一張發票上,可以按照減去折扣額的金額計算應繳納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同時折扣額作為實際支出的業務宣傳費,可以在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化妝品制造與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為30%)的限度內在所得稅前列支。
例如:企業發放的紅包券為滿1000元可抵用100元,則消費者實際購買1200元商品,企業可以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貨物售價1200元(含稅),并將100元作為折扣列明。100元中不含增值稅的部分可以計入銷售費用,作為業務宣傳費在稅前限額扣除。
三、對于不附帶消費條件的紅包券,在實際使用時應當作為向他人贈送商品或服務,發生增值稅或營業稅的納稅義務,其中增值稅應當按照視同銷售處理。贈送商品或服務的金額同樣屬于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限額內稅前扣除。這種紅包券稅務處理的特殊之處在于:企業需要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的規定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例如:消費者實際使用了80萬元紅包券從企業購買商品,則企業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80/(1-20%)×20%=20萬元。
四、有的企業對于將紅包券支出作為業務宣傳費存在疑慮,認為發放微信紅包無法取得宣傳費發票等原始憑證。但是考慮到紅包券的目的是用于吸引微信終端用戶關注其微信公眾號和提高企業知名度,將紅包券視為業務宣傳費并無不妥。企業可以打印網站宣傳截屏以證明相關支出確實是用于業務宣傳而非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同時應當下載紅包券使用量的后臺數據以佐證發生金額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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