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個新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實務操作誤區
誤區一:當年未及時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以后就不能享受
財稅〔2015〕119號文件規定,企業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備案手續,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
因此,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追溯(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享受并履行備案手續。
誤區二:只有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工資薪金能加計扣除
財稅〔2015〕119號文件規定,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屬于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范圍。
因此,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不僅僅工資薪金允許按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另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也允許按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誤區三: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差旅費、會議費不能加計扣除
財稅〔2015〕119號文件規定,不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允許按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
因此,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差旅費、會議費在規定標準(不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內允許按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誤區四:計算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扣除限額的基數不含其他費用
財稅〔2015〕119號文件規定,不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允許按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因此,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扣除限額是“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應該包含“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需要提醒的是“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中的“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也是標準內的,并不等同于實際發生的。
誤區五:享受加速折舊政策不能同時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
財稅〔2015〕119號文件規定,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允許按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已享受加速折舊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應按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有關文件,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的折舊、費用等金額進行加計扣除。
因此,對于開展研發活動的企業來說,意味著在會計上按照公告規定進行加速折舊處理的折舊、費用,若符合加計扣除條件的話,仍可以進行加計扣除,享受雙重的優惠。
誤區六:只有高新技術企業才可享受研究開發費的加計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的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另財稅〔2015〕119號文件規定,適用于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綜合上述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文件的規定并沒有限定只是高新技術企業才可以享受,只限定了“適用于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即非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研究開發費的加計扣除。
誤區七:小微企業不可同時享受研究開發費的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財稅〔2015〕119號文件規定,本辦法適用于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
因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即時企業已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納應納稅所得并按20%稅率征收或減半征收的優惠政策,也可以同時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
誤區八:不征稅收入所形成的費用能加計扣除
財稅〔2011〕70號文件規定: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另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如企業將5年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計入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可以根據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加計扣除,除上述情況以外,企業其他情況不征稅收入用于研發新產品不可享受加計扣除稅收優惠。
需要提醒的是,考慮到不征稅收入所形成的費用能加計扣除,企業在實務操作中一定要做好收入是否屬于“不征稅收入”的選擇。如: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收到的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作為不征稅收入核算,相應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作為不征稅收入的條件是“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企業有可能“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能申請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而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不能稅前扣除,也就不允許計入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即企業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用于軟件產品的研發,不能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如企業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相對于“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作為不征稅收入核算”更“實惠”。
誤區九: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福利性補貼能加計扣除
財稅〔2015〕119號文件規定,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文件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也允許按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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