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期內擅自離崗,裁其違約!
企業對員工進行專項培訓,并以約定服務期的形式限制被培訓人員隨意跳槽。但勞動者為謀取更高的平臺或薪水,消極怠工,表現出不勝任工作等情形,引誘用人單位主動解聘,以逃避服務期的約定。殊不知,勞動者該行為構成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而被解聘,違約金責任是不能避免的。近期,婁底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就處理了一起類似案件。
張某于2014年入職中外合資公司VAMA從事在線質量檢查工作,雙方簽訂為期五年的勞動合同。同時為了更好地轉接外資公司的質量檢測核心技術,VAMA決定選送質檢員參加國外技術轉讓培訓。與張某協商后,雙方簽訂了《出國培訓協議》,約定勞動合同簽訂之日為服務期的起始日,服務期為5年,在約定的培訓服務期內不得單方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或擅自另謀職業,否則按違約論處,應賠償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總費用。同年7月,張某出國培訓一個月,VAMA為其培訓支付費用總計84934元。培訓結束后張某回公司上班。
2015年8月17日張某以看病為由提交請假單,請假期限為10天,公司準予請假。假期結束后,張某未回公司上班,也未履行任何請假手續。公司多次以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聯系催促其回崗上班或辦理延假手續均無果。2015年9月29日,該公司以張某曠工數日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為由,作出《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并送達張某,同時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提出主張,要求張某承擔提前解除服務期的違約金。
仲裁委認為,用人單位用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勞動者也必須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恪守誠信。勞動者在得到用人單位為其提供的專項培訓,并約定了服務期限后,需應約履責。張某在簽訂了5年服務期卻只履行一年多的情況下,擅自離崗,連續曠工,以致不告而別,使勞動合同在約定的服務期滿前解除。仲裁委依法裁決張某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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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近年來,包頭市兩級法院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呈現急劇上升勢頭。
據了解,2010~2013年包頭市兩級法院新收一審勞動爭議案件數量每年平均為300多件,2014年增加到518件,2015年增加到1187件,2016年截至10月份已收1581件。2010~2014年兩級法院二審新收勞動爭議案件數量每年平均為100件左右,2015年達到329件,2016年截至10月份已收437件。
這些案件的訴求內容除了較為常見討要被拖欠勞動報酬、工傷賠償等外,還有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賠償未繳納社會保險的損失等。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分析發現,勞動爭議案件的大幅增長反映了用人單位用工不規范、勞動者維權意識普遍增強。
造成勞動爭議案件井噴式增長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受經濟結構和體制轉型的影響,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改革力度不斷加大,卻未能妥善處理已經變更或解除的勞動關系;二是部分企業抵御風險能力不足,一旦出現經營困局,企業拖欠工資、企業主棄企逃逸現象頻發;三是受宏觀經濟形勢的影響,企業資金鏈斷裂從而引發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大幅上升。
同時,勞動爭議案件訴訟主體多元化,如駕校教練主張確認勞動關系,廚師長招聘的人員主張勞動報酬,社區居委會成了勞動者眼中的“用人單位”。競業限制糾紛、解聘引發賠償金糾紛、事業單位辭退、離職糾紛等案件成為勞動審判新熱點。
法律界人士認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按件收費,每件10元。調解結案或按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收費,每件5元。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不收訴訟費,低廉的訴訟成本也是造成勞動爭議案件大幅度上升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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