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管理:分紅和年終獎的稅負比較
分紅是回報股東的主要方式,但對自然人股東來說,一旦分紅,依據現行稅法就必須交納20%的個人所得稅。盡管這是“稅后稅”,但國家稅法不改變,這個稅就必須交納。我們認為,對在職的自然人股東來說,其回報是有選擇的:分紅或者發獎金。但不同情況下,企業對這兩種回報方式負擔的稅負是不同的。鑒于這種現狀,葛長銀老師給大家比較分析一下分紅和年終獎的稅負。
股東的投入和員工的勞動總要得到回報。公司回報在職自然人股東,既可以采取稅后“分紅”的方式,又可以選擇發放“年終獎”的方式。所謂“分紅”,就是公司給股東分配稅后利潤,并按照20%的稅率代扣代交個人所得稅(無任何扣除)。而公司給員工發放的“年終獎”,則視同工資薪金,按照累進的個人所得稅稅率(3%~45%)和國稅發【2005】9號文,計算交納個人所得稅,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在合理的范圍內準予稅前扣除。
對于這兩種回報方式,肯定存在稅負的高低問題。為此,我們引入“聯合稅負”的概念:即企業所得稅和公司代扣代交的個人所得稅合計的總稅額;同時聯合稅負與個人稅后所得的比率,我們定義為“聯合稅負率”。同時我們討論在各種可能的情況下“分紅”和“年終獎”各自的聯合稅負及其聯合稅負率,分析比較兩者的節稅效果,幫助公司判斷怎么回報在職自然人股東更好,或者說更省稅。
公司如果用“分紅”的方式獎勵在職自然人股東,就要對這筆“分紅”按20%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又因這筆“分紅”是在企業所得稅稅后列支的,這20%的個人所得稅稅款就屬于稅后稅,造成了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重復納稅。為了方便討論,我們首先假定:“分紅”是指公司用稅后利潤給股東進行分配,我們所討論的都是現金的分配;分紅賬面數是指沒有扣除個人所得稅的“分紅”,分紅凈額是指扣除個人所得稅后的“分紅”余額;稅前分紅數是指依據企業所得稅稅后的分紅賬面數,倒算出的企業所得稅稅前的金額。
公司如果用“年終獎”的方式獎勵在職自然人股東,為了方便討論,首先假定:“年終獎”是指公司在年末一次性給員工的獎金,我們所討論的獎金為現金;年終獎賬面數是指沒有扣除個人所得稅的“年終獎”;年終獎凈額是指扣除了個人所得稅的“年終獎”。需要注意的是,其實在自然人投資的企業賬面上,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兩個賬戶上所掛的金額,都含有20%的個人所得稅。一些企業為了避稅,采取不分紅的方法規避納稅,其實是很不理智的——那些利潤你總得分配,越積越大,以后反而不好處理。
想要了解更多的資訊,敬請關注世界服裝鞋帽網的報道吧。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