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品贈送的涉稅問題:助你輕松搞定財務賬目
在禮品贈送的業務處理上一般涉及增值稅、所得稅以及個人所得稅三個稅種,但筆者認為也應同時注意禮品的類別或用途,是屬于一次性消耗的禮品(例如煙酒茶等),還是屬于其他禮品(例如工藝品或其他非一次性消耗類商品),是用于交際應酬,還是用于促銷宣傳等用途。
任何類別或用途的禮品贈送均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其政策依據為: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應視同銷售貨物。
對于視同銷售的價格,細則中已經規定,外購的商品,如果本企業沒有同期同類的商品售價,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銷項稅。
組成計稅價格=外購成本X(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除應稅消費品按照稅務總局明確的比例外,其他一律為10%。
對于外購的禮品是否能夠抵扣,眾說紛紜,筆者認為能否抵扣應根據禮品的用途去向以及增值稅的原理來考慮。《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購進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同時,《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明確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對于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以及交際應酬類的禮品是不能抵扣的,這一點從增值稅的的設計原理來說也可以印證,因為增值稅的鏈條就此中斷。但如果用于促銷宣傳等用途所贈送的禮品應該是可以抵扣的。對于禮品贈送的問題,在企業所得稅的處理上是清晰的。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禮品屬于非貨幣資產,同時由于禮品一般非企業自產,而是需要從市場按照市場價購入,再用于捐贈,因此符合視同銷售的規定。
但所得稅的視同銷售價格與增值稅視同銷售的價格是不同的,《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指出,“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因此,在所得稅上并無資產的轉讓所得。企業對除一次性消耗的商品以外的其他禮品,如果能貼上企業的LOGO,那么可以作為宣傳費處理,從而加大稅前扣除的比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這里的個人均為本單位以外的個人。但在實際工作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很難做到,一般只能由企業承擔,因此不能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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