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勞務用工 避開創業路上的“絆腳石”
近年來,國家各級政府相關部門都在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工作,在政府多重利好政策的幫扶、指引下,大批懷揣創業夢想的勞動者,或個人,或三五相聚,尋找合作伙伴、投資人進行創業、開辦公司,而且持續升溫;然而,這些公司、小微企業在初創階段往往只重視經濟效益,而忽略對合法用工相關基本法律常識進行了解和學習,以至于因企業不規范用工而頻頻承擔法律風險。為此,就勞動合同簽訂、社會保險繳納、員工考勤管理等最基本的用工問題,用以案釋法形式予以提醒和規范。
2016年10月25日,同為大學同學的唐某和小楊,畢業后合伙開了家電子商務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唐某,小楊作為股東之一,持股30%;在職期間,公司未與小楊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薪酬事先也未曾書面明確約定。今年3月31日,雙方因經營上存有分歧,小楊撤股,并投訴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監察員上門調查,情況屬實,據理解釋:小楊雖是公司股東之一,但同時小楊還是該公司的勞動者,平時執行公司管理規定,公司也有薪酬發放,為此,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之規定,公司未與小楊簽訂勞動合同,理應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最后,經雙方協商,電子商務公司向小楊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2.5萬元。
2016年12月26日,陶某入職于鼎味記酒店,任廚師,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月薪8000元。工作后,陶某幾次催促酒店給其繳納社保,但一直未辦理。4月6日,陶某提出離職,并向轄區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酒店為其補繳社保及支付經濟補償。監察員約談酒店負責人,楊總承認去年底剛開張,忙于經營,是還未給陶某辦理社保繳納手續。酒店只同意給陶某補繳社保,但堅稱是陶某自己提出離職,不愿支付經濟補償。監察員據理解釋:陶某以酒店未給其繳納社保為由,與公司終止勞動合同要求經濟補償,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8條及第46條相關規定,酒店不僅要給陶某補繳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而且理應支付未給其繳納社保而承擔經濟補償的風險。
最終,酒店給陶某補繳了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也給予了4000元的經濟補償。柳女士是金博網絡科技公司的員工。該公司從去年10月創立,規模不大,招用了柳女士等5名員工,為能使公司順利運營,柳女士和同事都很努力,經常加班加點,但每次加班的時間都沒有統一規定。今年3月底,柳女士感覺工作辛苦,要求公司增加薪資,遭拒。于是,向公司提出離職,遂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公司支付其平時超時工作、雙休日、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
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調查,公司法定代表人萬總稱:公司處于初創階段,實行的是彈性工作時間,對員工柳女士等人的具體上下班時間沒有作出過嚴格統一的規定,且也沒有對柳女士進行過考勤。經查證:該公司尚未申請綜合工時制,實行的是標準工作制。公司無法提供考勤記錄,但查證員工在公司網絡平臺上開拓公司業務的相關工作記錄,有顯示柳女士平時、節假日等確有加班。萬總承認公司平時是存在有加班情況,但柳女士每周都有自行安排調休。監察員解釋:公司雖然主張實行的是彈性工作時間,不強制要求員工到崗工作時間,但公司無法提供員工有效的考勤證據,故應就此承擔相應的不利責任。
鑒于該公司存有超時加班行為,但勞資雙方都無法清晰、準確地提供柳女士具體超時工作時間的相關證據,后經雙方協商,該公司支付給柳女士5000元加班工資。在此,浙江卓特律師事務所律師余偉軍提醒廣大初創企業主們:一個初創企業規范用工,很關鍵也很重要,務必記得在一個月內要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辦理好社會保險繳納登記手續,并建立科學有效的考勤管理制度;還需加強財務管理,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以規避因企業用工管理混亂而引發勞動爭議。創業艱辛,不必要的用工法律風險要規避;初創企業應以此為戒,在極力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更要注重用工管理。
更多相關的資訊敬請關注世界服裝鞋帽網吧。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