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未休年休假應獲300%日工資報酬
4月24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與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聯合發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進一步統一勞動爭議案件判決標準和執法尺度。《解答》明確,勞動者工作崗位不得隨意變更,用人單位調崗應當合理,調整后的崗位應為勞動者所能勝任、工資待遇等勞動條件無不利變更;對勞動者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受‘互聯網+’時代到來對現行勞動關系的沖擊和影響,勞動爭議糾紛類型已經不再局限于傳統類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單國鈞表示,北京高院將通過與相關行業協會、行業主管部門溝通調研等方式,進一步總結“互聯網+”經營模式下用工關系的特性,發布指導案例等,統一裁判尺度。
在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張恒順看來,《解答》較好地適應了首都勞動爭議審理實踐的需要,勇于面對勞動爭議多樣化、復雜化的現實矛盾和問題,對審理工作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勞動者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可按天數從用人單位獲得三倍工資,這對勞動者來說著實是一大利好,也是進一步推進帶薪年休假制度和勞動保障制度的一大利好,令人欣慰和期待。
例如,在帶薪休假問題上,《解答》明確,如果用人單位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對勞動者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包含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及法定補償)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此外,在用工問題上,《解答》規定,調整勞動者崗位時,用人單位要具有經營的必要性和目的的正當性,調整后的崗位要能為勞動者勝任,同時工資待遇等勞動條件也不能有不利的變更。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未約定工作崗位或約定不明的,用人單位有正當理由,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合理地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屬于用人單位自主用工行為。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金曦表示,《解答》注重秉承勞動法的宗旨,即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保護”的基礎上側重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注重結合實際衡量利益,既強化基本價值導向,也重視保護雙方的實際利益。“在多元化解機制建設方面,市調解仲裁系統加強與綜治部門溝通協調,在街鄉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平臺設立‘勞動爭議調解窗口’,引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過調解組織就近就地化解爭議。”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調解仲裁處處長鄭秀蘭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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