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解讀:異常憑證實務處理(必須看)
稅務機關一旦發現異常,那就約談開票企業吧,約談居然找不到,只好暫停開票企業的發票了;對于發票接受方,未抵扣的進項的,暫列入異常等候核實吧,核實沒問題,可以申報抵扣;抵扣進項稅的,暫不做進項稅額轉出,核實沒問題繼續抵扣,核實有問題,則對不起,只能作進項稅轉出了。
非走逃(失聯)企業異常憑證認定
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存在購進、銷售貨物(服務)品名明顯背離,虛假填列納稅申報表特定項目以規避稅務機關審核比對等異常情形的,應及時約談納稅人。因電話、地址等稅務登記信息虛假無法聯系或兩次約談不到的,納稅人主動聯系主管稅務機關之前,主管稅務機關可通過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暫停該納稅人開具發票,并將其取得和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列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以下簡稱異常憑證)范圍,錄入增值稅抵扣憑證審核檢查系統。
非走逃(失聯)企業異常憑證處理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取得的異常憑證進行調查核實。尚未申報抵扣的異常憑證,暫不允許抵扣,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抵扣規定的,應當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的異常憑證,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凡不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抵扣規定的,一律作進項稅轉出。
走逃(失聯)企業異常憑證處理
通俗解讀:
稅務機關一旦發現走逃(失聯)企業異常憑證,暫停開票企業的發票了,對外公開走逃(失聯)企業名單;
對于發票接受方,未抵扣的進項的,暫不允許抵扣或辦理退稅;抵扣進項稅的,一律先作進項稅額轉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擔保或者核實,核實了,可以辦理,要不然也不能抵稅。
走逃(失聯)企業的認定
走逃(失聯)企業,是指不履行稅收義務并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企業。根據稅務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稅務機關通過實地調查、電話查詢、涉稅事項辦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對企業和企業相關人員查無下落的,或雖然可以聯系到企業代理記賬、報稅人員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聯系到企業實際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該企業為走逃(失聯)企業。
走逃(失聯)企業異常憑證認定
1.商貿企業購進、銷售貨物名稱嚴重背離的;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且無委托加工,或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或購進貨物并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貨物且無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蹤不納稅申報,或雖然申報但通過填列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規避稅務機關審核比對,進行虛假申報的。
取得走逃(失聯)企業異常憑證方的處理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尚未申報抵扣或申報出口退稅的,暫不允許抵扣或辦理退稅;已經申報抵扣的,一律先作進項稅額轉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按照異常憑證所涉及的退稅額對該企業其他已審核通過的應退稅款暫緩辦理出口退稅,無其他應退稅款或應退稅款小于涉及退稅額的,可由出口企業提供差額部分的擔保。經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企業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解除擔保并繼續辦理出口退稅。
企業異常憑證處理其他規定
1.注冊資本由實繳改為認繳后,稅務機關在發票提供用量上失去一個重要依據,也容易引起企業通過虛假注冊來騙票虛開、走逃的問題。
2.倒票和賣票公司特別容易走逃(失聯),有些特征:
(1)連續同時辦理稅務登記或一般納稅人認定的多家企業(代理記賬的老師們要注意哦);
(2)開票時經常換單位名字,多為商貿企業;
(3)成立時間短,成立時間多在半年以內,但營業規模迅速擴大;
(4)稅務登記信息雷同,企業法人、財務人員、辦稅人員多為同一人;
(5)登記地址多為住宅小區某樓層某室,明顯不適合對外經營;
(6)多戶企業登記法人為同一人,且稅務登記信息中所留的手機號碼也為同一個手機號;
3.如果您手上某些發票為異常發票,如作廢發票,但在勾選平臺中顯示為正常票(可能是發票電子信息上傳、傳輸與紙質票不同步導致),請不要勾選確認,異常發票不能參與抵扣;如果已經勾選確認,后又變為異常的發票,也是不能抵扣的。
4.走逃、失蹤的納稅戶以及其他經稅務機關查無下落的非正常戶欠稅的會隨時公告的。(詳見附圖)
5.對于走逃企業或者非正常戶的異常發票,經過審核檢查確能證明涉嫌偷騙稅行為的,移交稽查部門查處。
6.納稅人走逃而無法開展檢查的可以作暫存待查處理。(基本上所說的“核實”就很難了)。
7.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通知》(稅總發〔2015〕148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部分大型電器零售企業增值稅存根聯滯留票專項核查的通知》(國稅函〔2008〕279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稅收服務和管理的意見》(稅總發〔2014〕85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稽查案源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稅總發〔2016〕71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檢查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3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做好增值稅失控發票數據采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517號);
(8)《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清理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企監字〔2016〕97號);
(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立增值稅失控發票快速反應機制的通知》(國稅發〔2004〕1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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