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換買的鞋子遭遇差價 商家宣稱“少補多不退”
最近,義烏市民楊先生致電新報消費維權熱線反映,他在義烏某商場買了一雙鞋子,因大小不合適前去掉換,可換價格貴的皮鞋,自己得貼錢,換價格便宜的皮鞋,商場卻不退差價。
楊先生家住東洲花園。3月21日,他看到義烏某商場正在進行促銷活動,就進去選購。在營業員的推薦下,楊先生看中了一款皮鞋,原價309元,打完折后209元。因為40碼的皮鞋只有一雙,楊先生沒試穿就把鞋子買下了。當晚,楊先生試穿皮鞋時發現尺碼太小。第二天一早,他匆匆趕到商場要求掉換。
“相同型號的皮鞋早已賣完,如果你愿意,我們可以給你換其他款式的皮鞋。”營業員說。楊先生選了一款原價280元的皮鞋,打完折后為180元。經試穿,楊先生覺得尺碼比較合適,于是決定掉換,并要求商家退回29元差價。營業員卻說,商場規定,如果顧客掉換商品的價格比原先商品價格低,商家不予退補差價;如果掉換后商品的價格比原先商品價格高,顧客應支付差價。
“多了不退,少了要補?這太不公平了。”楊先生不能接受商家的做法。多次交涉未果,楊先生給新報打來電話求助。
昨天,記者聯系了義烏市工商局稠城工商所,工作人員立即召集雙方進行調解。工作人員認為,在《浙江省鞋類“三包”規定》和《國家商品“三包”規定實施細則》中,都沒有掉換商品“多了不退,少了要補”的規定。商場自行制定的“潛規則”,不但缺乏依據,也不符合情理。商家必須立即糾正類似的不正當經營行為,退還楊先生換鞋的差價。經工作人員耐心勸導,商場負責人同意退還楊先生29元差價。
記者了解到,不少消費者都遇到過商品掉換差價“多補少不退”的情況,大多數消費者要么自認吃虧,要么加錢選購別的商品了事。
義烏市工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既然商家同意掉換商品,就應該讓消費者享受公平交易的權利,高出新商品的差價必須退還。同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0條規定,商家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更換、退貨、退還貨款或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的,工商部門最高可處以1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責令其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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