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規可依,鞋類商品糾紛不再難斷案
7日內可全額退款
在1991年的《通知》中規定,消費者所買的鞋只有出現斷底、斷幫現象才能夠給退、換貨,如遇其它質量問題只能維修。這樣,好多消費者遇到鞋買了第二天就出現開膠、掉跟的現象后,卻只能修理。所以,消費者不理解,為什么鞋本身存在這么大的質量問題卻不能退換。
對此,在新的《暫行辦法》中規定,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有權選擇退貨、更換或修理。退貨時,經營者應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這些質量問題包括,出現嚴重脫膠(有側幫縫線的除外)、裂漿、裂面、裂幫、裂底、斷跟、泛硝、表皮脫落、塌芯、釘頭突出、網面破裂(如旅游鞋)等現象。另外,鞋號與國家標準不符或者兩只鞋顏色不一、大小不等和為一邊腳的,經銷者也應給予調換,無同型號時應予退貨。
3日內未修復可更換
在投訴中,還有消費者提出了經銷者維修時間久的問題。巴女士年初買了一雙靴子,穿上沒多久,靴子的裝飾環就掉了,然后送去維修,誰知這一修就是兩個多星期,等巴女士拿回靴子沒穿幾次,天氣就轉暖了。
針對這種情況,新《暫行辦法》中規定,“三包”期內承擔包修責任的,經營者應當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修復,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經營者應當在“三包”憑證上如實記錄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維修所占時間、修理部位等情況。如果經營者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修復,消費者可要求退換。同時,鞋類商品的包修應當扣除維修占用的時間,并按所扣時間順延“三包”有效期。
兩次修不好可退貨
在舊《通知》中規定,以前出現過嚴重開膠現象,在維修一個月之內仍然出現開膠現象的,經營者才能夠給更換。但《消法》中卻規定,約定“三包”的產品,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更換或退貨。《通知》與《消法》有些不符,所以,新《暫行辦法》中將按《消法》規定執行。
在新《暫行辦法》中,對不同鞋類的“三包”期限也有重新規定,其中皮鞋3個月,布面鞋1個月,還新增加了人造合成革鞋,“三包”有效期為2個月。同時,有4種情形不實行“三包”,分別是銷售時標明有質量瑕疵的“處理品”或“等外品”;無信譽卡或購物憑證;超過“三包”期限;自行修理和人為性損壞的。不實行“三包”的鞋類,經營者可收費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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