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輸歐皮鞋案”有望峰回路轉
進入5月,此前一直陷入困境的“中國輸歐皮鞋案”峰回路轉。
5月4日,是歐盟高等法院受理中國鞋企起訴歐盟委員會訴訟文件和相關證據材料的截止日期,近4年來一直關注該案進展的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張凝當日告訴記者,浙江奧康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中國鞋企已于早些時候正式向歐盟高等法院提出上訴;另一方面,上月20日,中國駐世貿組織代表團正式要求世界貿易組織設立專家組,調查并裁決歐盟對華皮鞋采取的反傾銷措施是否違反國際貿易規則,如果中方在本月晚些時候召開的WTO爭端解決機構會議上再次提出這一要求,專家組將自動成立。
張凝介紹說,中國鞋企向歐盟法院集體上訴和中國訴諸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分別是從民間和官方兩條渠道來進行貿易維權。訴至歐盟高院和成立爭端解決專家組,則標志著兩條渠道都已進入最后階段。她還表示說,這一案件雖然目前仍在進行中,但中國“最后贏下來的可能性很大,特別是在爭端解決機制這一方面”。
中國出口商品的物美價廉在全世界一直有目共睹。然而對于中國皮鞋制造商而言,他們的出口歐盟之路卻一直荊棘不斷。2003年冬季,20多家中國廠商的鞋類產品在意大利羅馬被人縱火焚燒;次年9月17日,西班牙東部城市埃爾切發生了規模更大的“燒鞋事件”。2005年7月,歐盟正式對我國出口皮鞋實施反傾銷立案調查。中國鞋的噩夢時分由此真正來臨。
2006年10月,歐盟委員會正式宣布,對來自中國的皮鞋征收為期兩年、稅率為16.5%的反傾銷稅,2009年12月,又再次決定對中國皮鞋延長反傾銷稅15個月,稅率維持16.5%不變,并于今年1月起開始執行。
據記者了解,2006年中國鞋類制品產量約占全球總量的52%,而歐盟一直是中國鞋類特別是皮鞋最大的外銷市場。據中國輕工工藝進出口商會統計,去年中國輸歐鞋類產品總銷售額達到17.8億歐元,而高峰時期這一數額更超過20億歐元。歐盟實施反傾銷稅措施以來,中國鞋企受到了十分明顯的不利影響,中國皮革工業協會制鞋分會統計數據顯示,與2006年相比,去年中國輸歐皮面鞋產量降低20%,約合4000萬雙,相當于減少約20000個就業崗位,整體出口額也下降了約15%。即使是浙江奧康這家中國最大和最具競爭力的民營制鞋企業為例,出口增速也就迅速從30%下降到10%。為此,一些鞋企提出了西進俄羅斯、南下東南亞、拓展拉美等應對策略,但受制于居民收入和消費偏好等因素,這些地區往往更接受皮革鞋類,皮鞋的市場空間卻較為有限,歐盟皮鞋市場愈發顯得重要;也有一些鞋企試圖采取繞過采購商直接經營、提升產品品牌附加值等經營策略,但效果依然不甚明顯。針對反傾銷稅這一明顯的貿易保護主義政策,一批勇敢的中國鞋企開始選擇拿起法律武器進行抗爭,2006年10月17日,浙江奧康等中國鞋企正式將歐盟委員會告上了歐盟法院。
行業協會與政府全力支持再訴
在中國鞋企的集體訴訟背后,中國有關行業協會組織一直發揮著密切的組織協調功能。早在西班牙“燒鞋事件”發生后,中國皮革工業協會就在第一時間發出聲音,為應對歐盟反傾銷稅,皮革協會制鞋分會更是四方奔走斡旋,一方面積極加強行業企業自律,另一方面積極支持中國鞋企的維權行動。中國輕工工藝進出口商會鞋類分會密切聯系企業和有關政府部門,全方位地關注和參與訴訟進程。然而這場維權之戰注定是一場硬仗。在去年10月之前,中國企業還沒有取得過就貿易糾紛案件在歐盟法院上勝訴的先例。經過漫長的訴訟和審理過程,今年3月15日,在歐盟委員作出對中國皮鞋延長證書反傾銷稅的決定之后,歐盟法院初審駁回了中國鞋企的訴訟請求,并支持歐委會繼續對來自中國的鞋類產品征收反傾銷稅。
對此,中國輕工工藝進出口商會鞋類分會秘書長王穎表示:“判決結果下來以后,我們覺得非常失望,也非常氣憤。中國企業主動提出訴訟本來就已不易,初審敗訴的結果無論對于中國鞋企陣營的士氣還是未來的境遇都是相當大的打擊。我們鼓勵企業能夠繼續上訴堅持下去。”
而就敗訴原因,負責此案的中方律師分析指出,歐盟法院明顯有失公平原則,在解讀反傾銷法律條款的過程中,忽視了中國鞋企方面提交的大量證據材料,而完全依據歐盟委員會在2009年1月到奧康等中國鞋企實地核查的情況。實際上這種對中國企業出口歐盟鞋類產品的成本分析方法并不準確,繼續上訴歐盟高院依然有贏的把握。
中國皮革協會制鞋分會辦公室主任衛亞非也表示支持中國鞋企繼續上訴。他認為一方面歐盟法院的初審存在很多疑點,另一方面,在中國政府開啟貿易解決終端機制后,非常需要中國企業表達態度和立場,從而起到兩個渠道相互促進的作用。
中國商務部門也一直堅定支持中國鞋企的維權努力。在2006年10月初歐盟剛剛作出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商務部就發表聲明,指出歐委會在調查裁決中違背WTO自由公平貿易原則,中方將保留采取相應措施的權利;商務部副部長高虎城更是于中國5家鞋企提出向歐盟法院集體訴狀的當日就明確表態,“尊重和支持中國鞋企上訴”。更重要的是,在去年底歐盟再次做出延長反傾銷稅征收時限的決定后,中國終于正式啟動了WTO爭端解決機制,從政府層面來推動這一貿易糾紛案的公平公正解決。
世貿爭端解決機制原告勝訴率高
據張凝介紹,現行的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可以分為雙邊磋商、斡旋與調停、設立專家組調查、上訴審查等程序。在為期60天的雙邊磋商及斡旋與調停仍然無法取得一致的情況下,起訴方有權要求設立專家組對爭端進行調查。她表示:“專家組是爭端解決機制的核心程序,或者說到了專家組的建立才真正開始了WTO多邊貿易體制下的爭端解決程序。”
據了解,爭端案專家組一般由3位專家組成,原則上需在6個月(最長不超過9個月)內提交最后報告供爭端解決機構裁決。張凝告訴記者,“爭端解決機構對專家組報告采取的‘反向協商一致’決策模式,即除非所有爭端解決機構成員一致反對,否則有關決議視為通過。這一決策模式意味著實際上專家組報告將自動通過,最大程度排除了個別成員國對專家組報告進行政治審查或不當干擾的可能性,也大大強化了專家組的司法性質。”張凝還表示,在專家組提出報告一定期限內,某一爭端方還可就專家組報告提出上訴,并由一個由7人組成的常設上訴機構負責受理,不過上訴審理的范圍僅限于專家小組報告中論及的法律問題及該小組所做的法律解釋。上訴機構可以維護、修正、撤銷專家小組的裁決結論,并將成為最后裁決,當事方須無條件接受,除非爭端解決機構再次經‘反向協商一致’一致反對。
張凝介紹說,爭端解決機制形成了WT0獨特的“兩審終審制”,具有較強的司法體制性質,增強了爭端解決機制的權威性。與此同時,現有爭端解決機制的規則和性質,也決定了“原告勝訴率高”的特點。特別是其中一些針對發展中國家的保護條款,使得發展中國家的原告勝訴率會更高。據記者了解,自1995年以來,爭端解決機制下全部WTO成員國的平均原告勝訴率約為86%,發展中國家作為原告的總體勝訴率則高達93%。
有關專家表示,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并不存在對原告方的偏袒,因為任何一方只要認為在貿易行為中受到不正當、不合理的待遇都可以訴諸這一機制;同時,在進入專家組程序之前,也完全可以在在爭端解決機制下的60天雙邊磋商中,或經由斡旋調停達成一致,事實上大多數貿易糾紛也均是在這一環節得到解決的。如果進入專家組程序,很大程度上說明此案“必有冤情”,需要有人主持公正,而這正是WTO致力于建立規則導向的公平公正的國際經貿關系和爭端解決機制的目的所在。
事實上,即使在歐盟內部,許多有識之士也對歐盟的明顯貿易保護主義做法提出批評,英國商務大臣曼德爾森年初就表示,延長針對中國和越南鞋類產品的反傾銷關稅,有可能損害歐洲與這兩個國家的長期商務關系。“經濟危機的結果之一是歐盟各國對自由貿易的熱情降低。在歐盟成員國當中,正在滋長一種更為內向的態度。”因此,“中國輸歐皮鞋遭反傾銷措施案”能否通過中國官方與民間的共同努力,合理運用現行國際規則,打破發達國家不斷醞釀升級的貿易保護思潮和行動的無形壁壘,將是未來一年內最大的看點所在。
中國皮鞋歐盟遭遇記
1995年至2005年,歐盟對中國出口皮鞋實施長達10年的配額限制。
2004年9月17日,西班牙東部城市埃爾切發生“燒鞋事件”。
2004年12月,意大利制鞋協會正式向歐委會提出申訴,要求針對中國出口到歐盟的所有鞋類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
2005年6月30日和7月7日,歐盟委員會對我國勞保鞋和部分皮鞋實施反傾銷立案調查。
2006年10月7日,歐盟正式啟動對原產于中國的皮鞋產品實施征收為期2年的16.5%的反傾銷稅。
2006年10月17日,浙江奧康等5家企業,就歐盟對中國皮鞋產品征收反傾銷稅不合理為由,在歐盟法院提起上訴。
2008年10月2日,歐盟委員會宣布,由于啟動了對中國和越南皮鞋的反傾銷復審程序,歐盟將暫時維持對這兩個國家生產皮鞋的反傾銷稅措施。這項決定意味著,歐盟從2006年正式對從中國進口的皮鞋及童鞋征收為期兩年的16.5%的反傾銷稅將再延長12至15個月。
2009年12月22日,歐盟決定將反傾銷措施再次延長15個月。
2010年3月15日,歐盟法院判決5家中國鞋企敗訴,相關企業隨后表示將繼續向歐盟高級法院上訴。
2010年4月20日,中國駐世貿組織代表團正式要求世界貿易組織設立專家組調查歐盟對華皮鞋采取的反傾銷措施是否違反國際貿易規則。
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程序
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作為WTO多邊貿易體制下的核心機制之一,對維護成員國之間貿易活動的公平公正性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目前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序方面主要包括以下5個組成部分:
(一)強制性的雙邊磋商(或多邊協商和諸多邊協商)
協商解決爭端是世界貿易組織成員解決貿易爭端的主要辦法。是兩個或兩個以上成員為使問題得到或達成諒解進行國際交涉的一種方式。爭端發生后,要求協商一方的申請應通知爭端解決機構(DSB)及有關的理事會和委員會,接到協商申請的成員自收到申請日起,10天內應作出答復,并在30天內(緊急情況下10天內如對易于腐爛的產品)進行協商,60天內(緊急情況下20天內)解決爭端。
(二)選擇性的調停、調解、斡旋和仲裁
在解決爭端的60天期限內,進行斡旋、調解和調停,是爭端雙方自愿執行的程序,可由任何一方提出,隨時開始,隨時結束。斡旋是第三方為爭端當事者提供有利于進行接觸和強制的條件,并提出自己的建議或轉達各方意見,促使雙方進行協商談判或重新談判。調解,是指當事人將爭端提交由若干成員方組成的委員會,委員會在調查的基礎上提出解決爭端的建議,該建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爭端方沒有必須接受的義務。調停,是第三方不但為爭端當事方提供談判或重新談判的便利,而且提出作為談判基礎的條件并親自主持談判,提出建議,促使爭端雙方達成解決爭端的協議。如果爭端雙方一致認為前述三種方式不能解決爭端,則可提出建立專家小組的要求。作為可供選擇的解決成員之間貿易爭端的另一種方法,是由爭端雙方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直接將案件提交仲裁,并將結果通知DSB和有關協定的理事會和委員會。
(三)公正獨立的專家小組
當協商、斡旋、調解、調停均不能解決爭端時,一方向DSB提交設立專家小組申請。專家小組通常由秘書處指定的約3至5名在國際貿易領域有豐富知識和經驗的資深政府和非政府人員組成,其職責是按照其工作程序和嚴格的時限對將要處理的申訴案件的事實,法律(協定)的適用及一致性做出客觀的評估,并向DSB提出調查結果報告及圓滿解決爭端的建議。
(四)上訴審查程序當爭端一方對專家小組的報告持有異議并將上訴決定通知DSB,或DSB一致反對采納專家組的報告時,則由DSB設立的常設上訴機構處理對該案件的上訴。上訴只能由爭端方提出,且上訴事由僅限于專家小組報告中論及的法律問題及該小組做出的法律解釋。上訴機構的報告應自上訴決定通知DSB之日起60天內做出(特殊情況下最長不得超過90天)。上訴機構的報告可以確認、修改或反對專家小組的結果和結論。常設上訴機構由廣泛代表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7名公認的,具有法律、國際貿易和有關協定專門知識的權威人士組成,期限4年。該機構不隸屬于任何政府。
(五)爭議解決機構形成共識并批準
DSB是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政治機構。在WTO成員解決爭端中,無論是專家小組的報告,還是上訴機構的報告,不經DSB批準,均不具有法律效力,爭端任何一方均有拒絕接受的權利。當然,DSB做出決定的事項,均應以共識形式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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