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聯合國稅總局發布有關稅收優惠通知
9月14日,財政部聯合國稅總局發布了《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就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作了相關規定。
通知規定,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取得的6種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的這6種收入分別為: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以及依法從保險公司風險處置中獲得的財產轉讓所得;捐贈所得;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中央企業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
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根據《管理辦法》取得的2種收入,免征營業稅。這2種收入為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
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以下四種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 .新設立的資金賬簿; .對保險公司風險處置和在破產救助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3.在風險處置過程中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 4.以保險保障基金自有財產和接收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對與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簽訂上述應稅合同或產權轉移書據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稅。
另外,財政部規定,該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執行。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在2009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繳納的應予免征的營業稅,從以后應繳納的營業稅稅款中抵減。
國有獨資的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依法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在以下兩種情形,可以動用保險保障基金: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其清算財產不足以償付保單利益的;中國保監會經商有關部門認定,保險公司存在重大風險,可能嚴重危及社會公共利益和金融穩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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