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臺“雙拆”問責新規 從嚴追究領導干部
管理規定,將被追究責任。《南京市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拆違和拆遷管理規定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近日發布施行。
《辦法》強調,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拆違、拆遷管理規定將被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辦法》按不同主體對拆違和拆遷工作中需要實行責任追究的行為進行了詳細的分類列舉。這些主體包括:各級黨委、政府及其派出機構以及基層組織中的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各級發改、住建、公安、國土、工商、安監、規劃、城管等行政職能部門中的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中的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或拆遷人中的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等。
32種行為將被問責,從嚴追究領導干部
“《辦法》按照拆違、拆遷工作的不同主體分類,列舉了5個方面32種需實行責任追究的具體違規行為,基本涵蓋了目前拆違和拆遷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尤其突出了對不作為、亂作為行為的問責,目的在于進一步規范履職行為,強化責任意識。”市監察局負責同志說,基于這一出發點,《辦法》著重指出,領導干部違反拆違和拆遷管理規定,情節嚴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的,從嚴追究責任。
各級黨委、政府及其派出機構以及基層組織中的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有7種情形將被問責
記者在《辦法》中看到,存在7種情形之一,各級黨委、政府及其派出機構以及基層組織中的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將被實行責任追究。
這些情形包括:對本轄區拆違、控違工作領導不力,導致轄區內發生嚴重違法建設的;對黨委、政府明確要求整改的拆違、拆遷問題,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違法出租、轉讓土地,為違法建設提供便利條件的;對拆違、拆遷工作中存在的重要問題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理,引發群體性事件或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等等。
行政職能部門中的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有7類行為將被問責
全市各級發改、住建、公安、國土、工商、安監、規劃、城管等行政職能部門中的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存在7類行為,也將被實行責任追究。
這些行為包括:違反規定,擅自批準、變更建設項目,或者擅自改變土地和規劃的用途、性質和條件,或者擅自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和拆遷批準通知書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未按規定履行監管職責,造成拆遷資金拖欠、截留、挪用的;違反規定對拆遷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拆遷評估機構及評估人員、拆除施工企業給予準入的;違反規定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審批新建、擴建、改建房屋,辦理入戶或分戶,核發工商營業執照,批準房屋、土地流轉,變更房屋、土地用途的,等等。
負責組織、實施和參與拆違、拆遷工作的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有9類行為將被問責
負責組織、實施和參與拆違、拆遷工作的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將被實行責任追究。
這些人員被追究責任的情形共有9類,其中包括: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和拆遷批準通知書而擅自實施拆遷,或者擅自擴大拆遷許可范圍實施拆遷的;擅自修改拆遷檔案和資料、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批準不具備條件的被拆遷人申購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騙取、虛報冒領、私分拆遷補償資金、安置用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或拆遷人中的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問責,《辦法》也作了詳細規定。包括:委托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和單位實施拆遷評估、拆遷施工,或者非法干預拆遷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的;未按規定參與項目前期調查和拆遷調查、辦理簽字確認手續、進行拆遷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導致拆遷計劃和方案嚴重失誤、拆遷費用超支的等。
有5種情形之一,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先免職后處理
《辦法》強調,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一律先免職后處理:
因監管不力,造成轄區內出現大面積違法建筑,產生惡劣影響的;搭建違法建筑,拒不拆除的;阻撓、抗拒依法拆違、拆遷的;對拆違、拆遷工作中存在的重要問題,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理,引發群體性事件或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其他嚴重損害群眾利益或造成惡劣影響的情形。
“《辦法》突出強調的5種先免職后處理的情形,是對拆違、拆遷中發生的嚴重問題進行從快從重處理的措施,有利于更及時地糾正錯誤行為,維護群眾利益,同時可增強《辦法》的威懾力,提高執行力。”市監察局負責同志如是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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