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修改:細化代表的履職規范
10月28日閉幕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法的決定。
據介紹,代表法是規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的重要法律。代表法自1992年頒布施行18年來,對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職責,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和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發展,代表的構成、素質以及履職的環境等都發生了很大變化,代表履職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
這次修改代表法,按照黨的十七大提出的“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職權,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聯系”的要求,深入總結實踐經驗,圍繞支持、規范和保障各級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職責這一重點,統籌兼顧,著力完善制度,以充分發揮人大代表作用,增強人民代表大會的生機和活力。
明確代表七項權利七項義務
據介紹,此次代表法修改的重點是:進一步明確人大代表的權利和義務,進一步細化人大代表的履職規范,進一步加強對人大代表履職的保障,進一步加強對人大代表的監督。
過去,一些地方和代表反映,代表法對代表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比較分散,不便于代表全面、準確地了解自己的職責,建議集中明確規定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為增強代表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執行代表職務的積極性與主動性,修改后的代表法增加規定代表享有七項權利:出席本級人大會議,參加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等;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參加本級人大的各項選舉;參加本級人大的各項表決;獲得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所需的信息和各項保障;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同時,規定代表應當履行七項義務: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按時出席本級人大會議,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做好會議期間的各項工作;積極參加統一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等履職活動;加強履職學習和調查研究,不斷提高執行代表職務的能力;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代表應當優先執行代表職務
為充分體現我國的人大代表都有各自的工作崗位,從事各自的職業的特點,并處理好執行代表職務與開展本職工作的關系,新法增加規定:代表不脫離各自的生產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級人大會議,參加閉會期間統一組織的履職活動,應當安排好本人的生產和工作,優先執行代表職務。{page_break}
進一步細化代表的履職規范
代表執行代表職務,包括會議期間的工作和閉會期間的活動。近年來,各地依據代表法的規定,豐富了代表履職的內容和形式,并拓寬了渠道。
根據各方面的意見,總結實踐經驗,新的代表法從以下幾方面進一步細化代表的履職規范:
——代表應當按時出席本級人大會議。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按照規定請假;
——代表在出席本級人大會議前,應當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為會議期間執行代表職務做好準備;
——代表應當圍繞會議議題發表意見,遵守議事規則;
——代表有權向本級人大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明確具體,注重反映實際情況和問題;
——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以集體活動為主,以代表小組活動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過多種方式聽取、反映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意見和要求;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代表根據安排,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開展專題調研。代表參加視察、專題調研活動形成的報告,由本級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轉交有關機關、組織。對報告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的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向代表反饋。
完善代表人身保護許可程序
為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職,根據各方面的意見,新的代表法增加以下規定:
一是保障代表知情知政,幫助代表更好地行使權力、履行職責。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常委會,各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向本級人大代表通報工作情況,提供信息資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權。
二是強化代表履職學習,提高代表履職能力。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有計劃地組織代表參加履職學習,幫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職務所需的法律知識和專業知識。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可以參加上級人大常委會組織的代表履職學習。
三是完善對代表的人身保護許可程序,保證代表依法執行職務。一些地方提出,對縣級以上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按照什么標準決定是否許可,應當予以明確。據此,新的代表法明確:人大主席團或常委會受理有關機關提出的對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審判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許可申請后,應當審查是否存在對代表在人大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進行法律追究,或者對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其他執行職務行為打擊報復的情形,并據此作出決定。
四是加強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規定,有關機關、組織應當認真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并自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答復。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自交辦之日起六個月內答復。有關機關、組織在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過程中,應當與代表溝通聯系,充分聽取意見。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并印發下一次人大會議。
五是加強代表履職的物質保障和組織服務保障。新法規定,代表的活動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專款專用。同時,鑒于我國各級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工作機構是代表履職的集體參謀助手和服務班子,代表不設個人工作室,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是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集體服務機構,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服務保障。
直選代表應當報告履職情況
一些地方曾反映,人大代表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但代表法對代表監督的規定還過于原則,不便于實際操作,建議進一步細化明確。
為此,新的代表法規定,代表應當采取多種方式經常聽取人民群眾對代表履職的意見,回答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對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的詢問,接受監督。
有的常委委員也提出,為了加強對代表履職情況的監督,建議根據許多地方人大已經形成的做法,對基層人大代表報告履職情況作出規定。
考慮到代表報告履職情況可以先從直接選舉產生的代表做起,逐步積累經驗。為此,新的代表法增加規定: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應當以多種方式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
不得利用執行代表職務牟利
一些地方還提出,有的代表利用代表職務干涉司法機關對個案的處理,有的代表還利用代表職務干涉招標投標等活動,這與代表職務不符,負面影響也較大,建議作出明確規定。
根據各方面的意見,新的代表法把代表從事個人職業活動與執行代表職務嚴格區分。規定,代表應當正確處理從事個人職業活動與執行代表職務的關系,不得利用執行代表職務干涉具體司法案件或者招標投標等經濟活動牟取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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