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涉外民事新法十個突出的亮點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于10月28日表決通過了《涉外民事法律關系規則的系統化和現代化。
筆者曾應邀參加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召開的立法研討會和專家會。作為參與立法的專家之一,筆者認為該法具有以下十個突出的亮點:
亮點一:
完成我國沖突規則的系統化和現代化
所謂沖突規則,是指一個國家指定涉外民事關系應適用何國法的那部分法律規則。我國現行沖突規則主要包含于民法通則第8章(第142條至第150條)和其他一些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但現行沖突規則不夠系統、全面且已部分過時,有些沖突規則甚至相互抵觸,法律、法規中的沖突規則與司法解釋中的沖突規則也存在不和諧之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共計8章、52條,第一次將沖突規則集中規定在同一部單行法律中。在內容上,新的沖突規則更為合理、全面和完善,既總結了改革開放以來的涉外民事審判經驗,也順應了當代國際私法的發展潮流。
亮點二:
最密切聯系原則占有一席之地
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沒有規定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該法沒有像奧地利國際私法法典那樣將最密切聯系原則上升為一般條款,也沒有像瑞士國際私法法典那樣采取例外條款的形式,而是將該原則作為一項補充性原則。在合同領域,該法以最密切聯系原則為僅次于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法律適用準則,并采用了“特征性給付說”。第41條規定在當事人沒有協議選擇合同準據法的情形下,合同“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征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亮點三:
賦予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突出地位
第3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明示選擇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雖然這只是一條宣示性條款,但它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規定在總則中,體現了該法的開放性和先進性。除了傳統的合同領域(第41條)外,在委托代理、信托、夫妻財產關系、運輸中的動產物權、當事人在侵權行為發生后對一般侵權責任和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準據法的選擇、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使用等領域,均準許當事人協議選擇準據法。{page_break}
亮點四:
創新性地以經常居所為主要連結點
綜觀各國的國際私法,大陸法國家一般采國籍國法主義,普通法國家一般采住所地法主義。但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國際私法出現了以經常居所為連結點的趨向。海牙國際私法會議自1956年以來舍棄了早期的海牙公約所采取的國籍國法主義,轉而采用經常居所連結點。該法獨樹一幟地以經常居所為主要連結點,符合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民事往來日益頻繁的新形勢和新情況。
亮點五:
注重保護弱方當事人的利益
在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情形下,父母子女關系“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于保護弱者權益的法律”(第25條);扶養“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護被扶養人權益的法律”(第29條);監護“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于保護被監護人權益的法律”(第30條)。此外,第42條的“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律”、第43條的“勞動者工作地法律”、第45條和第46條的“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通常有利于保護較弱方當事人的權益,因為經常居所地法律往往是他們最熟悉、也最便于他們據以主張其權利的法律。
亮點六:
平等地對待國內外法律的開放態度
規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只有關于外國法律的適用將導致損害中國社會公共利益的第5條和在外國法律不能查明的情形下應適用何國法的第10條第2款。但它們還稱不上沖突規則,因而也不算單邊沖突規則。這是立法理念先進的一個例證。
亮點七:
國際私法總則規定頗具特色
第8條規定涉外民事關系的定性“適用法院地法律”,符合大多數國家的實踐。第9條排除一切反致和轉致的做法是合理的,因為該法不以國籍而以經常居所為主要連結點,排除反轉和轉致反而可以增加準據法確定中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第5條公共秩序條款的表述較現行法有所改進。關于查明外國法律的第10條以有管轄權的機關依職權查明外國法律為主,以當事人提供外國法律為輔,適合我國國情。{page_break}
亮點八:
第一次明確規定某些法律的直接適用
第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有強制性規定的,直接適用該強制性規定。”中國法律的這些強制性規定是因其特殊目的而必須由處理涉外案件的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排他地予以適用的、具有強制性的實體法規則。它們有其自己的適用范圍,在特定情形下直接適用于涉外民事關系,且因其強制性而優先于沖突規則。例如,外匯管制法、最低勞動工資法、事故保險法、承租人保護法以及消費者保護法都屬于“直接適用的法律”。
亮點九:
部分解決不同沖突規則間的關系問題
第2條第1款規定:“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確定。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雖然這一規定符合“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的原則(立法法第83條),但如果立法者對于現行沖突規則應否繼續適用不置可否,則會造成新舊沖突規則并存甚至相互抵觸的局面。第51條規定:民法通則第146條、第147條和繼承法第36條“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這是可取的。
亮點十:
條文簡約,文字洗練,言簡意賅
縱觀該法,全文條文簡約,言簡意賅。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無疑有助于中外當事人運用該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有助于人民法院、行政機關和仲裁機構依照該法的沖突規則恰當地確定涉外民事關系的準據法,實現“明確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合理解決涉外民事爭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第1條),因而是值得稱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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