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斬斷“身份犯罪”鏈條需完善刑事立法
盜賣身份信息冒充他人身份以“新”身份牟利
斬斷“身份犯罪”鏈條需完善刑事立法
9月19日,北京警方宣布抓獲一個專門在網上買賣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團伙。在犯罪嫌疑人的電腦中,警方發現了一個涉及全國上千萬條公民個人信息的數據庫。
當民警破解了這個加密的數據庫后發現,只需按條件進行檢索,屏幕中即會跳出公民的姓名、年齡、地址、名下車輛等詳細信息。辦案民警試著將自己的手機號輸入數據庫,結果幾秒鐘后屏幕上就顯示出與這個號碼有關的大量信息。
有專家提出,近年來,隨著網絡信息技術、電子商務的發展,身份背后所承載的價值利益也在與日俱增,導致竊取、交易他人身份信息的侵權乃至犯罪案例屢屢出現,“身份信息盜竊”以及其次生的“身份盜竊”現象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社會問題,而現有的相關法律在打擊此類行為時尚不能形成體系,不能給予有力打擊,急需優化完善。
身份信息盜竊買賣激增
在北京警方9月19日破獲的案件中,據犯罪嫌疑人趙某交代,2007年,他在與網友聊天時,無意中了解到了個人信息買賣交易的事情。在網友的告知下,趙某從一個QQ群中花100元買入了1000條個人信息,然后以200元的價格賣給了另一個群里的買家,100元很輕松就到手了。之后,他開始專門干起了信息買賣的行當。兩年下來,趙某用賣信息掙來的錢買了一輛高檔轎車。
像趙某一樣經營著這門“無本賺錢生意”的人,如今已非少數。隨便在搜索引擎中輸入“買賣個人信息”,各地公安機關破獲的此類案件比比皆是。
盜竊、買賣個人信息行為的泛濫已無需更多數據支持,在每個人的生活經歷中都常常會有信息被盜取的切身感受。有專家認為,互聯網、銀行、電信公司、交管部門、醫院、保險公司、房產中介、郵政局等,這些地方不僅是公民個人信息的需求方,同時也是個人信息的供給方。加之有專門的中間商在其中操作,公民的個人信息就在這個供需網絡中被反復出賣,而自己卻無能為力。個人信息安全危機的腳步正在一步步逼近。
“一方面,因為信息社會中獲取他人身份信息相對簡便、成本低廉,導致盜竊身份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開始不斷增多;另一方面,隨著個人身份信息承載了越來越多的社會內容和利益,任何一個普通公眾的身份都可以作為謀取便捷、舒適生活的手段,甚至可以作為實施犯罪的‘通行證’,身份犯罪開始爆發式增長。”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于志剛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
信息買賣便利“身份盜竊”
“身份信息盜竊”對公民個人的影響往往還只是在日常生活中,而與其相隨而生的“身份盜竊”才是公民個人信息丟失最大的危害所在。
“身份信息犯罪往往是身份犯罪的預備行為,是身份假冒行為必須準備的作案‘工具’。在取得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后,通過對信息的篡改、偽造等手段假冒他人身份。最后,往往是冒用他人身份實施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其中,身份欺詐就是其中的一種行為方式。”于志剛告訴《法制日報》記者,身份信息就如同偷車賊手中的那把鑰匙,伴隨著網上個人身份信息買賣的日益猖獗,“身份盜竊”的難度大大降低,極大地推動了“身份盜竊”違法犯罪行為的快速增長。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近年來,“身份盜竊”已經發展成為全球性的嚴重犯罪之一,根據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的統計顯示,僅2002年一年,美國就有990萬人的身份被盜用,由此給個人及銀行等企業造成的損失達到530億美元。
而在我國,“身份盜竊”的案件也并不為公眾所陌生。著名的羅彩霞案就是一例,湖南邵陽女孩羅彩霞,在2004年高考后,沒有被任何高校錄取,而冒名頂替她的同學王佳俊卻被貴州師范大學思想政治教育專業錄取。羅彩霞被迫復讀一年后考取天津師范大學,2008年,王佳俊順利畢業。而本應同年畢業的羅彩霞卻不得不面臨因身份證被盜用而被取消教師資格證書等一系列問題。
這樣的案例還有“齊玉苓”案、“王霄事件”等以及“艾滋女”事件,其影響之大一再挑戰公眾神經。于志剛對此專門做了研究,他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目前我國的身份盜竊違法犯罪行為,在盜竊對象上正在由盜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轉向普通公眾身份,在犯罪動機上也正在由單純求財轉向侮辱誹謗、入學、就業等多元動機。而這樣的行為除了嚴重危害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外,還提高了傳統犯罪的偵破難度,并可能成為新的犯罪誘因。
打擊“身份犯罪”尚缺法律支持
盡管各類身份盜竊案件在近年內迅速增加,其社會危害性也在日漸增大,但讓專家們苦惱的是,迄今為止對于此類案件尚未出現過刑事判決。在于志剛看來,這是“與現行刑法的滯后性之間形成了直接沖突”。
“要減少這類案件,最大的問題就是我們對信息買賣有沒有認真查、認真罰。盜用身份信息罪是很重的,盜用一個人的身份信息,意味著可能盜用了包括這個人的一切社會財富。因此,盜用身份信息應該不是一般的罪,刑法上應拔到應有高度。”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治安系教授王太遠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
據于志剛介紹,刑法修正案(七)設立了“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將竊取特定個人信息包括“身份信息”的行為予以入罪,目的在于有效應對越來越嚴重的非法泄漏、非法獲取、非法利用公民私人信息的社會現實,這對于切斷“身份信息”犯罪產業鏈是一大有力手段。
但是,對于后續性的“身份盜竊”行為,刑法上卻仍然缺乏關注。“僅僅打擊非法獲取信息的客觀作用是極為有限的,因為這一條款的適用范圍僅僅是打擊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獲取個人信息的行為,不僅無法針對合法取得個人信息后的身份盜竊行為,而且,對于已經實施了‘身份盜竊’這一后續行為的不法分子而言,仍然只打擊‘非法獲取身份信息’這一預備動作,顯得不倫不類。”于志剛說。
除了對前期的“非法獲取”進行打擊外,目前刑法只能對“身份盜竊”的后續行為進行打擊。例如“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等。“但如果沒有實施后續性犯罪,則無法進行刑法評價。此時,盜竊個人身份的行為無論多么嚴重都完全游離于刑法打擊半徑之外,而多數情況下身份盜竊行為可能與行為人后續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完全割裂和脫離。”于志剛分析說。
在于志剛看來,“身份信息盜竊”、“身份盜竊”以及盜取身份后實施后續犯罪,三者同屬“身份犯罪”這一個鏈條上。要想真正控制此類案件發生,必須在未來的刑事立法中,構建獨立的公民身份保護體系,增設單獨的“身份盜竊”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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