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紡織纖維制品的鑒別法案出臺
美國的紡織纖維制品鑒別法案要求:進口到美國的任何紡織纖維產品,均應在標簽上顯示法案要求如果貼錯標簽或廣告虛假,根據聯邦貿易法案可以認為屬于不正當競爭,存在欺詐行為。
紡織纖維制品鑒別法案的實施條例中對于紡織纖維制品成分標簽標注要求:一是原產地、加工商、批發商、零售商的名稱或注冊號。二是規范的纖維名稱及纖維含量,以纖維含量排列(兩組分及以上的纖維含量允差為3%,單一纖維沒有含量允差)。三是部分裝飾材料可免于標識(嵌條、標簽、裝飾帶等)。四是裝飾材料的表面積小于15%時,可以不標注具體成分及比例,但必須加注“除裝飾品外”的內容。五是成衣面料、里料、填充料要分開標注,不同組織結構也可分開標注。六是起絨織物既可以分開標注,也可以整體標注。如分開標注絨毛和底布成分及含量時,必須標注整體的成分及含量。
今年初,美國4家零售商亞馬遜、LeonMax、梅西百貨、西爾斯及其子公司卡馬特,也因為這些零售商們銷售的紡織品將人造絲成分錯標為竹纖維,以誤標商品信息和誤導消費者的行為違背了美國紡織品成分標簽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紡織條例,分別向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支付了總額為126萬美元的罰金。
在美國,以法律文本描述的4項紡織品標簽標識的規定適用于美國市場所有纖維、紗線、織物、服裝制品、窗簾及帷帳等家用紡織品。日本、澳大利亞、加拿大、歐盟等發達國家均對紡織品纖維成分標簽作出強制性要求,我國GB5296.4中亦有詳細規定。因此,紡織品標簽使用必須在法律層面上加強督導。
產品出現纖維成分標識與實際不符,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目前很多服裝企業都是根據客戶要求定制服裝標識,有的標簽直接由客戶提供,企業往往忽略標簽與實物一致性的驗證工作,而標簽文字的多樣性也確實給企業的核實工作帶來一定難度。二是面料采購人員對成分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忽視成分檢測工作,更有少數不法商人為降低生產成本,同時有達到欺瞞客戶或者消費者的目的,以低檔纖維冒充高檔纖維,或擴大高檔纖維比例。三是少數企業對于輸入國法律法規認識不足,為爭取客戶,在明知標識與實物不符的情況下,依然一味迎合客戶的無理要求。
為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檢驗檢疫部門提醒生產企業一定要掌握國際上有關纖維成分標簽的技術法規和標準,根據進口國要求規范出口服裝成分標識,正確標明纖維含量、種類及與實物相符的纖維成分、含量比例,謹防貿易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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