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政策:目標價格補貼的發放方式
根據中發〔2014〕5號文件的精神,結合新疆實際,將年度可用補貼總額的10%用于向南疆四地州(阿克蘇、喀什、克州、和田)基本農戶(含村集體機動土地承包戶,下同)兌付面積部分補貼,90%用于兌付全區實際種植者交售量部分補貼。
(一)補貼對象
交售量部分補貼對象為全區棉花實際種植者。主要包括:基本農戶和地方國有農場、司法農場、部隊農場、非農公司、種植大戶等各種所有制形式的棉花生產者(以下簡稱農業生產經營單位)。面積部分補貼對象僅為南疆四地州基本農戶。
(二)棉花種植面積的申報、審核
由自治區農業廳負責修訂《自治區棉花種植面積統計核查實施方案(試行)》。南疆四地州要根據此方案,合理制定本地基本農戶面積核實操作辦法。同時,對果棉、糧棉間作的,應區分不同樹齡、樹冠、品種制訂折實間作面積標準。
棉花種植面積采取種植者申報審核制。6月初,基本農戶向村委會申報棉花種植面積,村級全面核實公示,鄉(鎮)復核,縣(市)、地(州)兩級自查,自治區、地(州)聯合抽查,核實認定。農業生產經營單位向所在縣(市)的農業、財政、統計、國土部門申報棉花種植面積,同時出具土地利用現狀圖、實際種植該地塊的證明等材料。縣(市)人民政府組織農業、統計、國土、司法等部門全面核實,自治區、地(州)聯合抽查、核實。
棉花種植面積核實認定后,由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在新疆棉花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中錄入基本農戶種植信息,縣級農業部門在信息平臺中錄入農業生產經營單位種植信息。種植信息由應包含基本農戶和農業生產經營單位的補貼受益人及相關利益人的基本信息、核實認定的棉花種植面積等信息。
農業、國土、統計、國家統計局新疆調查總隊等部門應加強對棉花種植面積的統計調查工作,為兌付補貼資金打好基礎。
(三)籽棉交售
基本農戶和農業生產經營單位將籽棉交到經自治區資格認定的棉花加工企業,棉花加工企業購進的籽棉應依法取得普通發票或開具收購發票。棉花加工企業應將植棉戶交售籽棉的籽棉毛重、單價、衣分率、回潮率、含雜率和結算重量等信息如實錄入信息平臺,備注相關信息的發票信息聯,簽章后交付植棉戶。
(四)交售信息的統計
次年1月31日為交售信息統計的截止時間,植棉戶應在此之前將籽棉交售到棉花加工企業,此后交售的棉花不納入補貼統計范圍。交售量的統計信息由信息平臺統計生成,并于2月3日前反饋各地。
(五)在庫公檢
皮棉實行在庫公檢制度。棉花加工企業將加工的皮棉全部存入經自治區資格認定的新疆棉花專業監管倉庫,由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在庫進行重量檢驗、逐包抽取品質檢驗樣品(以下簡稱取樣)并進行品質檢驗樣品的儀器化公證檢驗(以下簡稱后續儀器化公證檢驗)。紡織企業收購、加工自用棉,在紡織企業庫房進行監管,接受重量檢驗、取樣及后續儀器化公證檢驗。引導企業參與專業倉儲的建設,在有條件的棉花加工企業設立監管區域,實行同等的監管要求,進行專業倉儲和公檢。增加建設儀器化公證檢驗實驗室,與專業監管倉庫布局相匹配。
為保證監管棉花在庫公檢工作的順利實施,中央財政按據實結算方式,及時將新疆棉花入庫公檢經費撥付承檢單位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
(六)補貼資金的撥付、兌付
當年9月30日前,財政部根據預算安排情況及預測的市場價格、新疆棉花產量,預撥部分補貼資金一次。12月上旬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統計局分別將監測調查的采價期內新疆棉花平均市場價格和新疆自治區農用地內棉花產量書面提供給財政部,財政部收到價格和產量數據后一個月內一次性撥付剩余補貼資金至自治區財政。自治區財政按總額5%的額度預留,機動補差。
建立健全預補貼機制。在國家預補貼資金到位后,自治區財政廳根據中央預撥自治區補貼資金總額,扣除預留資金后的10%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的南疆四地州基本農戶棉花種植面積和全區已交售的籽棉量統計信息,測算畝均預撥補貼標準和交售量預撥補貼標準,會同發展改革、農業、國土、統計部門擬定棉花目標價格補貼資金分配方案。補貼資金分配方案經新疆棉花目標價格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后,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撥付補貼資金。
次年2月底前,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國家清算的剩余補貼總額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的南疆四地州基本農戶棉花種植面積和次年1月31日前交售量統計信息,會同發展改革、農業、國土、統計部門擬定各地(州、市)棉花目標價格補貼資金方案。其中,特種棉(包括長絨棉和彩棉)的目標價格補貼標準(產量部分)為陸地棉目標價格補貼標準(產量部分)的1.3倍。特種棉的種植面積和產量單獨統計、單獨上報。補貼資金分配方案經新疆棉花目標價格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后,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撥付補貼資金。
鄉(鎮)財政部門和縣(市、區)財政部門結合比對信息平臺基礎數據和植棉戶提供的稅務票據,以“一卡通”或其它形式將補貼資金兌付到棉花實際種植者。
實行棉花目標價格補貼信息公示制度。基本農戶棉花種植面積和籽棉交售量等補貼信息在村級全面公示,農業生產經營單位相關信息在種植地所屬鄉鎮和縣農業局等處公示,每次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縣(市)、鄉(鎮)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公示過程進行監督。公示內容主要包括種植戶信息、棉花種植面積信息、交售量信息等,鄉(鎮)人民政府、縣農業局收集和保存公示影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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