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買到了以次充好的假名牌商品時該如何維權?
“我在新開路市場給孫子買了個書包花了好幾十。”近日,李老太太給孫子在新開路買了個“名牌”書包,結果孫子發現是假貨。21日,記者走訪了匯博、新開路、永青等多家大型市場發現,傍名牌、假名牌的現象無處不在。
記者在匯博廣場的很多店里都看到一些阿迪達斯、耐克等標識的服裝、鞋襪、書包等用品,價格非常便宜,是專賣店的三分之一甚至是十分之一。當記者詢問真假的時候,店家開口就承認店里的東西都是高仿,吊牌都是一樣的,而且店家拍著胸脯和記者保證穿出去也看不出真假。

隨后,記者來到永青和新開路,發現那里的商品不但有假名牌,甚至還有一些“混搭”logo和傍名牌的現象。有些書包上耐克的“對號”寫著“puma”、“adidas”,商品的阿迪達斯標識直接變成了拼音“adidasi”,令人啼笑皆非。
據行內人員透露,這些假名牌商品大都賣給一些貪圖便宜的人,他們有不愿意購買正品“趕時髦”的年少者、有一些上了年紀不清楚名牌的老年人……個別外國人,他們不知道中國的山寨商品,認為只要是在商場、商店買的東西都是真的。
對于這種傍名牌、假名牌的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規定:
第五條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第二十一條經營者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如果消費者在商家的哄騙下,買到了以次充好的假名牌商品時,該如何維權?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商家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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