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龍盛(600352):華興新城項目進展
證券代碼:600352證券簡稱:浙江龍盛公告編號:2021-037號
浙江龍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華興新城項目進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合同類型及金額:公司全資子公司上海晟諾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晟諾”)與上海市靜安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簽署《上海市國有建設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經營性用地)》(以下簡稱“本合同”),土地出讓款為人民幣823,228萬元。本合同系上海晟諾之前簽訂的《上海市國有建設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經營性用地)》涉及土地進行合并的補充合同,土地出讓面積、建筑面積及土地出讓金均保持不變。
合同生效條件: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出讓方案經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對上市公司當期業績的影響:本合同的簽訂不影響當期業績。
一、審議程序情況
根據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及202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司華興新城項目土地出讓合同簽署的情況如下:
1、上海晟諾于2016年1月26日與上海市閘北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簽署《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滬閘規土(2016)出讓合同補字第1號/滬閘房地(2007)出讓合同第103號】,出讓地塊總面積53948.5平方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24,810萬元。2021年5月6日,上海晟諾與上海市靜安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簽署《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經營性用地)》【滬靜國有建設用地使用合同補(2021)年504號(3.0版)/滬閘規土(2016)出讓合同補字第1號(2.0版)/滬閘房地(2007)出讓合同第103號(1.0版)】,出讓宗地面積調整為23673平方米,出讓價款為人民幣24,810萬元;
2、上海晟諾于2021年6月29日與上海市靜安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簽署《上海市國有建設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經營性用地)》【滬靜國有建設用地使用合同(2021)年509號】,出讓宗地面積35694.8平方米(其中2#地塊7352.3平方米產權無償移交靜安區人民政府),出讓價款為人民幣798,418萬元。
為進一步推進華興新城項目,確定用地范圍需對上述合同進行合并調整。
二、合同基本情況
2021年8月10日,上海晟諾(以下簡稱“受讓人”)與上海市靜安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出讓人”)簽署《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經營性用地)》【滬靜國有建設用地使用合同(2021)年509號(1.0版)/滬靜國有建設用地使用合同補(2021)年509號(2.0版)】,本合同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房屋土地權屬調查報告書成果號為202108539853476347,宗地總面積大寫伍萬玖仟叁佰陸拾柒點捌平方米(小寫59367.8平方米),其中出讓宗地面積為大寫伍萬貳仟零壹拾伍點伍平方米(小寫52015.5平方米)。【靜安區天目社區C070102單元08-01、08-04地塊(華興新城),08-01地塊:出讓面積為32019.1平方米,08-04地塊:出讓面積為19996.4平方米】。
(二)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宗地坐落于靜安區北站街道:四至范圍東至:浙江北路,南至:海寧路,西至:規劃完全中學,北至:天目東路。
(三)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08-01:普通商品房,08-04:辦公樓,08-04:商業用地。
(四)出讓人同意在付清全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出讓宗地應達到其他。
(五)本合同項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商住辦:普通商品房70年,商業用地40年,辦公樓50年,按照2020年8月13日起算;原劃撥(承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限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六)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為人民幣大寫捌拾貳億叁仟貳佰貳拾捌萬元(小寫8232280000.00元)。其中4240190000.00元已繳付,剩余出讓價款需在2021年9月27日之前付清。
(七)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符合市(縣)政府規劃管理部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劃條件。其中:
1、地上部分規劃條件:
地上建設用地規劃性質:08-01地塊規劃用地性質為三類住宅組團用地(Rr3),08-04地塊規劃用地性質為商業服務業、商務辦公混合用地(C2C8);
地上建筑容積率:08-01地塊:普通商品房4.05,08-04地塊:商業用地,辦公樓12.5,計容面積08-01地塊:普通商品房129772.8平方米,08-04地塊:商業用地,辦公樓249852.0平方米;
混合用地各用途建筑面積比例:08-01地塊:普通商品房100.0%,08-04地塊:商業用地不小于10.0%、辦公樓不大于90.0%;
地上建筑限高08-01地塊建筑限高150米(沿浙江北路沿街建筑限高12米),08-04地塊建筑限高320米(沿浙江北路為不可建造路段)。
2、地下部分規劃條件:
地下建設用地規劃性質:以批復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為準;
地下總建筑面積:163680平方米;
其中:商業用途建筑面積:6000平方米;
項目配套設施(含住宅套內地下室)建筑面積:9000平方米;
住宅配套停車庫用途建筑面積:66840平方米;
非住宅配套停車庫用途建筑面積:81840平方米。
本合同未約定但在建設階段需進行地下空間開發的,受讓人應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后的三個月內,與出讓人簽訂補充出讓合同,完善地下部分規劃條件。
3、公共服務設施、公共空間建設要求:
a、公共服務設施:
配置建筑面積不小于780平方米(計容)的公共服務設施,其中:在08-01地塊內配置1處居委會建筑面積約200平方米、1處通信局房建筑面積約500平方米,通信局可結合具體建筑方案設置于地上或地下,具體以行業部門意見為準,08-04地塊配置公廁約80平方米,且滿足以下要求;公共服務配套設施需布局在建筑物三層以下位置,且臨街布置,方便到達。公共廁所產權(含管理權)
歸區綠化市容局所有;居委會、通信局產權無償移交靜安區人民政府,由靜安區人民政府調配使用,統籌安排。
b、公共空間建設要求:
08-04地塊內設置小型公共空間(廣場)面積不小于1500平方米,沿浙江北路布局,地塊短邊原則上不小于12米。綠地/廣場不得設置圍墻,滿足24小時對外開放。開放空間面積為下限,開放空間范圍可變,具體位置結合整體規劃方案確定,管理權及權屬歸受讓人所有。
c、公共通道建設要求:
(1)街坊內設置地面聯系公共通道,東西向公共(步行及車行)通道寬度不小于8米,長度不小于230米,南北向公共(步行及車行)通道寬度不小于10米,長度不小于190米,保證各開發地塊間取得便捷的步行聯系,并滿足換乘通道人流疏散要求,且滿足以下要求:兩端不得設置圍墻,滿足24小時對外開放。與建筑結合設置的公共通道凈空高度一般不低于4.5米。
(2)其他要求:公共通道的布局、線形為不可變,詳見已批控規圖則,權屬和后續運營管理歸受讓人所有。結合城市設計和商業功能流線,構建立體公共慢行體系。
(八)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涉及住宅項目建設的,住宅套數下限:638套。受讓人應按以下規定進行住宅部分的開發建設:
1、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范圍內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積應占該出讓宗地規劃總住宅建筑面積的\%以上,計3074.74平方米以上。受讓人同意上述配建保障性住房按規定無償移交給靜安區住房保障機構或者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
2、全裝修住宅建筑面積應占總住宅建筑面積的\%以上(不包含保障性住房等),計\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的全裝修住宅建筑面積應占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積的100%以上,計3074.74平方米以上。
(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中需保護、保留建筑(包括文物保護單位及優秀歷史建筑)的位置:位于08-01、08-04地塊內,占地面積:13226平方米,建筑面積:16935平方米。
(十)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建設項目在交付土地后12個月內開工,在交付土地后60個月內竣工。受讓人不能按期開工,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
提出延建申請,經出讓人同意延建的,其項目竣工時間相應順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十一)受讓人應按照以下規定自持物業。
1、受讓人應當按出讓年限整體持有社區配套商業物業、商品住宅用地配套商業物業(除按照相關規定應當移交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物業外);
2、受讓人應當按出讓年限自持建筑面積不低于\%(計9224.22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物業(除按照相關規定及合同約定應當移交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保障房等物業外),以上自持面積須用于租賃;
3、其他物業自持要求:1)受讓人應當按出讓年限自持建筑面積不低于100%的商業物業;2)受讓人應當按出讓年限自持建筑面積不低于100%的辦公物業。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出讓方案已經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對公司的影響
1、本次合同系上海晟諾之前簽訂的《上海市國有建設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經營性用地)》涉及土地進行合并的補充合同,土地出讓面積、建筑面積及土地出讓金均保持不變,因此對公司不存在影響。待上海晟諾付清土地出讓款后可辦理不動產權證,至此華興新城項目土地調整完畢。
2、按上述土地出讓款測算,截至2021年6月末公司華興新城項目的土地成本投入累計金額為166.18億元(含資本化利息,最終以會計師審計為準),未超過202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授權范圍。
特此公告。
浙江龍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O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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