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貴鳥實際控制人被判優先償還8億違約債券
1月7日,據獲悉,富貴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貴鳥”)發行的8億元債券“14富貴鳥”的違約事件有了最新的處理進展。
今日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君安”)公告稱,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決書,針對已登記回售債券,要求林和平十日內向國泰君安清償回售債券本金及利息,針對未登記回售債券,要求林和平十日內向國泰君安清償提前到期的債券本金及利息。“14富貴鳥”于2018年4月23日出現實質性違約,主承銷商為國泰君安。
林和平為富貴鳥的實際控制人。據了解,富貴鳥于2018年12月5日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發布《關于富貴鳥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招募重組方的公告》,公開招募重組方,公開招募期限于2018年12月20日截止。國泰君安稱,截至今日,“14富貴鳥”管理人富貴鳥尚未披露招募重組方進展情況。
為何違約債券在處置過程中,富貴鳥重整未定的情況下,企業實際控制人卻要優先償還8億違約債券呢?
金杜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雷繼平對記者表示:“法人(應該是法定代表人)對公司的債務一般是不用承擔責任的,因為有限責任公司是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的,其以公司的資產對外承擔責任,即有限責任。法人償還債務不會無緣無故出現,一般是在債券發行的時候法人提供了擔保等措施。”
此外,雷繼平對記者補充稱:“雖然富貴鳥正在進行破產重整,但是,富貴鳥實際控制人尚未破產,實際控制人獨立優先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是可以的。”
記者發現,富貴鳥在發行“14富貴鳥”時附帶了一則條款:“發行人董事長林和平先生為本次債券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
即林和平為該筆債券的擔保人,因此,在“14富貴鳥”違約后處置過程中,上海金融法院會判決林和平償還該筆債券本息。
據了解,在“14富貴鳥”違約后,國泰君安代表已提供書面授權的債券持有人委托嘉源律師事務所于2018年8月27日就要求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林和平承擔“14富貴鳥”債券本息兌付的保證責任一案申請立案,上海金融法院已于2018年8月30日決定受理本案,并于2018年11月13日在上海金融法院開庭。國泰君安于2018年12月21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主要判決結果,林和平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國泰君安清償違約債券的本息。
國泰君安公告披露表示,將根據判決結果,采取進一步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申請執行等。
針對林和平是否已經清償了“14富貴鳥”的違約本息,記者致電國泰君安披露的投行項目組相關負責人,該負責人對記者表示:“以公告為準。”
來源:經濟觀察報 作者:蔡越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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