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民狀告五糧液
從去年9月9日證監會宣布對五糧液(000858.SZ)立案調查以來,至今沒有任何結論。6月1日,記者從上海李國機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愛文了解到,五糧液的小股民以“行政不作為”為由,于今年4月底向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要求確認證監會履行職責。
周愛文表示,證監會要求的補充證明材料已寄出。按相關程序,證監會在收到補正材料五日內,將決定是否受理本次行政復議申請。
6月1日,本報記者致電證監會訴訟復議處,相關人士并未正面回答是否受理申請,只稱等代理律師和股民收到證監會發出的法律文書再說。
去年9月23日,介入五糧液的調查不到半月后,證監會迅速發布了初步結果,五糧液涉嫌存在未按規定披露重大證券投資行為及較大損失;未如實披露重大證券投資損失;披露的主營業務收入數據存在差錯這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還表示,五糧液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證監會將盡快查清相關事實,并依法按程序作出處罰。
由此,不少被信息“誤導”造成投資損失的股民和法人開始委托律師,收集證據,準備狀告五糧液。然而,由于證監會對五糧液的處罰遲遲未出,訴訟路變得艱難而漫長。
股民周小軍就是其中的一位。早在去年10月3月,封毅、周小軍等四股民曾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訴狀,起訴五糧液和四川華信會計師事務所,請求法院確認華信出具的五糧液相關審計報告為不實報告,并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投資損失約15萬元。
周愛文認為,根據國家相關法律,由于會計師事務所存在虛假陳述,投資者只要相信該審計報告從而造成投資損失,就可以狀告五糧液和它的審計機構。等到證監會的處罰下達后,投資者同樣可以通過訴訟五糧液,得到賠償。至于訴訟時效,在行政處罰通知下達后兩年內均有效。
然而,四川省高院以其缺乏有關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或公告,駁回其代理的訴訟請求,不予立案。隨后,周愛文致函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希望他就相關法律問題展開辯論,未獲書面答復。
6月1日,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陶雨生的助理也告訴本報記者,目前該所接受了五糧液中小股民登記有10多人,咨詢上百人,但只能按兵不動。
4月28日,周愛文代表股民向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要求確認證監會采取不作為的行政方式違法,并履行法定職責。
4月30日,證監會發出補正行政復議申請的通知書,要求周及股民補充相關證明材料。周愛文以特快專遞形式將其郵寄給了證監會法律部。
記者了解,從去年12月頒布關于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方案以來,五糧液對10多項整改措施歷時半年,由五糧液董事長唐橋和五糧液集團董事長王國春親自操刀,到本月底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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