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嚴懲非法集資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司法解釋”)于4日對外公布并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王少南說,司法解釋共規定了八個方面的問題。其中,第1條明確了非法集資的界定標準和特征要件;第2條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具體行為方式;第3條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第4條明確了集資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具體認定標準;第5條明確了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第6條明確了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具體行為方式;第7條明確了非法擅自募集基金行為的定性處理意見;第8條明確了非法集資活動當中虛假廣告行為的性質認定和處罰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分析指出,當前非法集資犯罪活動作案手段多樣,手法不斷翻新,極具隱蔽性和欺騙性。犯罪分子往往依托合法注冊的公司、企業,以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項目投資、委托理財等為幌子,巧妙偽裝,故意混淆非法集資與合法融資的界限。新的非法集資手法層出不窮,利用經營投資、商品銷售、電子商務、基金運作、風險投資、外匯交易、消費返利、黃金期貨交易等形式的非法集資紛紛涌現,并不斷由傳統的種植業、養殖業向房地產、商貿、金融、旅游、醫療衛生、教育等行業滲透。 裴顯鼎介紹,對于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資犯罪活動,司法實踐中,由于相關法律規定不夠明確、具體,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法律適用疑難問題較多。比如,非法集資與合法借貸、合法生產經營活動與借用合法經營形式進行的非法集資的區分界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中的“公眾”的具體理解;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具體認定;以轉讓股權向社會公眾變相發行股票的行為能否認定為擅自發行股票等等。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了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的及早發現和有效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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