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適時推出轉融通業務
融資融券業務自2010年3月31日推出16個月之后,“轉融通”業務終于即將破土。中國證監會昨日發布了涉及融資融券業務的三個草案,包括《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轉融通草案》)、將融資融券業務轉為常規業務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修改草案,征求意見至9月4日。“轉融通”的推出,無疑將大大助推該金融工具的市場影響力。
所謂轉融通,就是通過成立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金融公司”),由銀行、基金和保險公司等機構提供資金和證券,證券金融公司則作為中介將這些資金和證券出借給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證券金融公司
不以營利為目的
證券金融公司是轉融通業務的主體。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證券金融公司不以營利為目的。
從《轉融通草案》可見,證券金融公司今后也將擔負起對券商融資融券業務的監控職責,要對券商融資融券業務的運行情況進行監控,對全市場融資融券交易情況進行監測分析等;證券金融公司可以制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監控規則,并建立客戶信用評估機制,以確定券商的授信額度。證券金融公司變更注冊資本、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均需經證監會批準。同時,證券金融公司要定期向證監會報送年報、月報和臨時報告。
《轉融通草案》賦予證券金融公司自行厘定和調整轉融通費率及保證金比例的權利。從早報記者之前獲悉的情況來看,目前證券金融公司轉融資費率不低于同期基準貸款利率,初定費率上浮10個百分點;不同期限轉融資費率分別在6.3%到6.5%之間。轉融券融入費率暫定在借入股票總市值的1.5%到2%之間,融出費率暫定在3.5%到4%。證券金融公司便靠融入和融出費率之間的利差獲取收益。
證券金融公司可有條件
使用券商保證金
與券商向其客戶開展融資融券業務一樣,券商向證券金融公司進行轉融通業務也必須遞交一定的保證金,作為擔保證券金融公司債券的信托財產。保證金可以證券充抵,但現金部分不能低于15%。證券金融公司將對券商交存的保證金進行逐日盯市。
值得關注的是,《轉融通草案》規定,經券商書面同意,證券金融公司可以有償使用券商交存的保證金。證券金融公司使用保證金的用途、期限、對價等具體事項,由雙方通過轉融通業務合同約定。但草案并未指出,證券金融公司可使用券商保證金投入哪些業務。證監會對此解讀稱,作出該規定是為了盤活券商保證金,提高其使用效率,并稱這是境外通行的做法。
《轉融通草案》還規定,證券金融公司的各項風險資本準備之和不得低于其凈資本;證券金融公司對單一券商轉融通的余額,不得超過證券金融公司凈資本的50%;規定證券金融公司融出的每種證券余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可流通市值的5%。規定證券金融公司收取的充抵保證金的每種證券余額不得超過該證券總市值的10%。
《草案》確定了融入資金的4種方式:發行公司債券;向股東及其他特定投資者借入次級債,并計入凈資本;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業務平臺融入資金,例如證券回購融入資金;通過證券金融公司的業務平臺融入資金。而融入證券則只能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業務平臺融入這一種方式。
融資融券轉常規
轉融通有門檻
繼1個月前證監會將直投業務轉為券商常規業務后,與券商凈資本掛鉤的融資融券門檻也終于拆除。
新管理辦法取消了試點階段對該項業務資格的較高凈資本水平和分類評價結果要求,刪除了之前要求申請人的凈資本應當在12億元以上等規定。此外還確定,已具有證券承銷、證券自營或者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券商,申請增加融資融券業務的,注冊資本不低于5億元,沒有這三項業務的券商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即可申請。但新管理辦法保留了通過專業評價、系統測試的準入條件。
轉融通業務推出之初,將只對部分符合要求的券商開展該項業務。硬指標包括凈資本、分類監管等。參與試點的券商將會有不同的融資融券授信額度,授信額度將與券商的凈資本掛鉤,并需要向證券金融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可是現金,也可是券商自有股票。保證金比例將與券商的評級相掛鉤,評級高的保證金比例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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