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快遞行業四類霸王條款:延誤不賠 擅自開封
快遞延誤不賠
該條款規定“本公司不對運輸快遞公司應當履行的基本義務。如果快遞公司不能按時送達,就構成了實際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不通知寄件人開封查件
寄送的快件如果是信函,根據《憲法》規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查看其內容。其次,寄送的如果是非信函類的物品,快遞企業有權進行查驗,但是這種權利不是問題條款所說的“絕對權利”,而是要受到限制的權利。查驗須在交寄物品時當面進行,并且這種查驗是快遞公司的義務,如果屬違禁物品仍然寄送的,快遞企業將承擔法律責任。
任意擴大“不可抗力”免責范圍
快遞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不能免除合同提供方的主要責任;同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須向對方提示和說明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
限制索賠期限
屬于這類條款的有:“請于收件之日起30日內查詢和索賠,逾期則視為放棄索賠權利。”“寄件人或收件人須于寄件次日起14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索賠要求,并附相關之證明文件,本公司接納相關證明文件后30天答復是否受理,超過規定期限未提出索賠要求的,視為自動放棄索賠權利。” 工商部門工作人員表示,快遞用戶有索賠權。快遞公司如自行設置索賠期限,該條款屬于無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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