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奴迪路簽訂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 合理有效使用募集資金
廣州卡奴迪路服飾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簽訂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近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275號”文核準,廣州卡奴迪路服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2,500萬股,每股發行價格27.80元,募集總金額為人民幣695,000,000.00元,扣除發行費用人民幣46,059,499.41元后,實際募集資金凈額為人民幣648,940,500.59元。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2月22日對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資金到位情況進行了審驗,并出具了《驗資報告》(廣會所驗字2012第12000900015號)確認。
2015年2月12日及2015年3月9日,公司分別召開了第三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和2014年年度股東大會,會議分別審議并通過了《關于信息化系統技術改造項目實施主體調整并延期的議案》,同意公司調整信息化系統技術改造項目實施主體并延期。本次調整后公司的下屬控股公司廣州連卡福名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連卡福”)新增為信息化系統技術改造項目的實施主體之一,與本公司同為該項目的實施主體。公司根據信息化系統技術改造項目實施進度將募集資金轉入廣州連卡福所開立的募集資金專戶,廣州連卡福按照募集資金支取制度,辦理募集資金領用。
公告中公司及全體董事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為規范募集資金管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廣州連卡福在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以下簡稱“民生銀行廣州分行”)開設募集資金專用賬戶。
公司連同保薦人恒泰長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恒泰長財”)與廣州連卡福及民生銀行廣州分行于2015年3月31日簽署了《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協議主要條款如下:
一、公司、民生銀行廣州分行、恒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長財于2014年7月31日簽訂的《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效力終止。(協議主要內容詳見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在巨潮資訊網披露的《關于簽訂募集資金監管協議的公告》,公告編號:2014-048)
二、公司及廣州連卡福分別在民生銀行廣州分行開設募集資金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戶”):
公司已在民生銀行廣州分行開設專戶,賬號0325 0141 7000 3079,截至2015年3月31日,專戶余額24,535,852.55元。該專戶僅用于以公司為項目實施主體的信息化系統技術改造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廣州連卡福在民生銀行廣州分行開設專戶,賬號6936 79266,截至2015年3月31日,專戶余額為0元。該專戶僅用于以廣州連卡福為項目實施主體的信息化系統技術改造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恒泰長財作為公司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公司及廣州連卡福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恒泰長財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以及公司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并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及電話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公司及廣州連卡福和民生銀行廣州分行應當配合恒泰長財的調查與查詢。恒泰長財對公司現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各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四、公司授權恒泰長財指定的保薦代表人李東茂、鄒衛峰可以隨時到民生銀行廣州分行查詢、復印公司及廣州連卡福的專戶資料;民生銀行廣州分行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民生銀行廣州分行查詢公司及廣州連卡福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恒泰長財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民生銀行廣州分行查詢公司及廣州連卡福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真實有效的單位介紹信。
五、民生銀行廣州分行按月(每月5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向公司及廣州連卡福出具對賬單,同時將對賬單復印件加蓋業務章后以郵政特快專遞方式送達恒泰長財和公司及廣州連卡福。民生銀行廣州分行應保證對賬單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
六、公司或廣州連卡福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或募集資金凈額的5%的,民生銀行廣州分行應在該情況發生后的下一工作日當日內以傳真方式通知恒泰長財,并同時將專戶的支出清單加蓋業務章后以郵政特快專遞方式送達公司和/或廣州連卡福和恒泰長財;公司和/或廣州連卡福應在該情況發生后下一工作日當日內將資金使用的轉賬支付憑證、發票、提貨單、運輸單等有關原始憑證的復印件及相關設備采購合同、廠房建設合同等加蓋公司公章后以郵政特快專遞方式送達恒泰長財。
七、恒泰長財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恒泰長財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民生銀行廣州分行,同時按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后保薦代表人的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八、民生銀行廣州分行連續三次未及時向恒泰長財出具對賬單或向恒泰長財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恒泰長財調查專戶資料情形的,公司及廣州連卡福可以或恒泰長財有權要求公司及廣州連卡福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九、公司及廣州連卡福、民生銀行廣州分行如果未按第五、六、七、八條規定盡到告知義務的,恒泰長財知悉相關事實后應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另外,公司及廣州連卡福怠于履行督促義務或阻撓民生銀行廣州分行履行協議的,恒泰長財知悉有關事實后應當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
十、本協議自公司及廣州連卡福、民生銀行廣州分行、恒泰長財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之日起失效。
恒泰長財須履行相應義務至持續督導期間結束之日,持續督導期間結束日適用公司與恒泰長財所簽訂的《保薦協議書》中對保薦期間截止時間的約定。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的簽訂將對于公司合理使用募集資金起到有力的監管作用,利于資金的合理使用與發揮最大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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