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四個月只給一個月工資要上訴
一名工人在青州某公司工作四個月,但公司方只支付了一個月工資,還不簽書面合同。工人在辭職后,申請了勞動仲裁。28日,記者從青州法院了解到,公司方不服裁決起訴至法院,卻被判決支付雙倍工資。
2014年4月,老家在湖北的齊某到青州一家管柱公司從事機械維修,當時與公司約定工資計算方式為計件工資。6月初,公司方向齊某支付了4月份的工資,但此后一直未再支付任何報酬。
同年7月份,齊某以公司拖欠工資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遞交辭職信,并離開該公司。辭職當日,齊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2014年8月,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管柱公司一次性向齊某支付所欠工資9783元以及6月份和7月份雙倍工資8177元,該公司不服裁決訴至青州法院。
記者了解到,在庭審過程中,齊某提交了自己在公司工作時使用的工作服、飯卡,以及辭職信及考勤表照片。法院認為,這些證據足以確認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根據齊某四個月的出勤時間及工作量,法院最終判決,管柱公司向齊某支付所欠工資及雙倍工資共計17960元。
28日,記者了解到,該案中的被告公司,因未與工人簽訂合同并拖欠工資,被判向包括齊某在內三人支付雙倍工資。
該案辦案人員告訴記者,齊某自2014年4月12日到管柱公司工作之日起,雙方即建立起勞動關系,并且該日期也是勞動雙方應簽訂勞動合同的起算之日。齊某2014年7月8日提出辭職正是其行使勞動者權利的行為。
他說,雙倍工資是有期間限制的,即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也就是說,雙倍工資的支付期間最多只有十一個月,因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終身合同。
法院工作人員特別提出,雙倍工資請求有程序和時效的限制,因為雙倍工資屬勞動爭議的范疇,所以勞動者在訴訟之前首先應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同時,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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