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提前三十天辭職卻被扣工資
職工按規定提前一個月遞交了辭職報告,誰知一個月后離開公司時,公司卻不肯發放他最后一個月的工資,社保也已停繳了一個月。公司稱,職工從遞交辭職報告那天起就不是公司員工了。是這樣的嗎?日前,秦先生向本報反映了他的遭遇。
秦先生告訴記者,他在公司工作2年多了,與公司每年簽訂一次一年期的勞動合同。今年7月,他被一家公司錄用后便按照規定向部門經理遞交了辭職報告。經理找他談了話,希望他能繼續為公司效力,但見他言辭堅決也就同意了他的要求,將他的辭職報告交到了人事部。人事經理也找他談了話,要求他在最后一個月里認真工作,將手頭任務交接給同事,并且還要他帶一帶新人。在此后一個月的時間里,秦先生盡心盡力帶新手,將自己的工作逐步交給同事。十幾天前,他將最后一點手頭工作結束,去人事部辦理了手續后拿到了退工單。離職手續辦得都很順利,他也順利地離開公司到新單位就職。誰知,到了發薪日,他的工資卡里沒有進一分錢,這是出了什么問題?他打電話給原來公司的人事經理,人事經理說,他在7月份就交了辭職報告,公司也已經批準了,所以那個時候他就已經不是公司員工了,所以從那天起他就沒有工資了。公司也不再給他繳納社保費。難道自己后面一個月的活兒就算白干了?法律對這方面有規定嗎?秦先生想弄明白這件事。
只要秦先生還在為公司服務未正式離開公司,就還是公司員工,公司依然得付其工資為其繳納社保費。反之,如果公司不想支付秦先生這最后一個月的工資,就應當在7月份批準其辭職時就開出退工單,當然拿到退工單的秦先生也就沒有義務再為公司工作。現在公司既要職工工作又不想付工資當然是違法的。
上海昭華勞動保障咨詢公司董兆華認為,關于職工辭職問題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單位這樣的做法屬于克扣,必須糾正。首先,辭職是職工的權利,《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次,單位同意職工辭職,無須承擔補償金。《勞動合同法》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最后,職工在單位工作的最后一個月,也存在勞動關系,他繼續工作著,豈能不發工資和繳納社保?《勞動合同法》雖然明確了勞動關系建立之日,但結束之日如何確定卻有多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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