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親假就這樣成了“僵尸假”
探親假,是指職工享有保留工作崗位和工資,而同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團聚的假期。1981年,國務院頒布《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指出,只有工作滿一年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式職工才可享有探親假。
其中,探望配偶,每年30天;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20天或2年45天;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20天。職工在探親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對非公有制單位職工是否享有探親待遇,國家尚無規定。
探親假《規定》執行35年至今未變,其覆蓋范圍、享受條件等,均與現實用工狀況有所脫節,導致很多職工無法享受探親待遇。
根據《規定》,只有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工才享有探親假。對此,王志凱覺得不公平:“政策制定的年代,非公企業數量少,可現在有這么多非公企業,政策卻一直沒變,讓很多非公企業職工享受不到這一待遇”。
《規定》明確,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晝夜的可以享有探親假,這讓很多省內職工無法享有探親待遇。劉斐家在遼寧阜新,現在在沈陽一家國有銀行上班。她認為,規定出臺時交通還不發達,而現在交通便利,只要不是路途遙遠,省內和省外沒有太大差別。然而,在很多單位,省內職工是不能休探親假的。
在《規定》中,探親范圍并不包括職工的未成年子女。老家在河南農村的李少友,現在是沈陽一家汽車配件廠的車工,2歲的兒子由在遼寧本溪的岳母帶著,每年只有在春節和國慶節才能見面。“公司允許外地員工休探親假,但不包括探望孩子。”李少友覺得相關規定有待完善。
目前,我國大量勞動力外出打工,無法讓子女跟隨遷徙,造成父母與留守子女長期分離,關系淡化。為此,有專家呼吁,將探望未成年子女劃入探親假范圍,讓更多在外務工的父母有假期回家看望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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