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指南: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將不得超12%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副部長陸克華昨日在國新辦例行吹風會上說,我國將從今年5月1日起階段性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凡繳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規范調整,該政策暫按兩年執行。此外,生產經營困難企業除可以降低繳存比例外,還可以申請暫緩繳存住房公積金,待企業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恢復繳存并補繳其緩繳的住房公積金。有人認為公積金新政出臺跟樓市調控有關,對此,相關專家表示,此政策完全是國家為企業減負,與當前的樓市無關,與去庫存無關,與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無關。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的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而2005年建設部、財政部和人民銀行發布的《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條規定,“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應低于5%,原則上不高于12%”。
每個省市的繳存比例有所差異,比如北京繳存上限為12%,上海繳存上限為7%,而廣州及深圳上限比例高達20%。但3月初廣東省政府發布的2016年—2018年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一系列方案中提出,將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繳存上限從20%降至12%。以北京為例,2015年北京市公積金的繳存上限為4654元,單位和個人月繳存額上限均為2327元,也就是說,即使你月薪再高,單位和個人最多只能分別繳2327元。
談及本次政策調整的特點,陸克華表示,這次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有三個明顯的特點:一是階段性。明確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是階段性的,從2016年5月1日起實施,暫按兩年執行。所以,這次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是根據當前的實際情況,采取的階段性措施,不是長期的制度安排。
二是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降低的幅度要符合當地的實際情況,要符合降低成本的實際需求,要考慮職工的利益和承受能力。
三是要給地方更多的自主權。住建部正在制定的《關于規范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明確提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提出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具體辦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這樣做是考慮到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同,住房公積金繳存的情況也不同,給地方更多的自主權,可以增強這項政策調整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如果公積金繳存比例降低,公積金數額也會相應變化。目前公積金繳存的計算公式為:單位和個人每月繳存的公積金數額= 上一年月平均工資×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假如你在深圳工作,2015年你的月平均工資為10000元,此前的公積金繳存比例如果是20%,那單位和個人每月分別要繳納10000×20%=2000元,你的月公積金等于有4000元。假設調整后繳存比例降低到12%,那單位和個人要繳納10000×12%=1200元,月公積金為2400元,比以前少了1600元,但到手的工資卻只比此前增加了800元, 由此看來,公積金繳存比例降低,對企業是一大利好,對個人來說,總收入反而減少了,并不合算。當然,這個例子只適用于現在繳存比例高于12%的城市,對北京來說,不存在這樣的情況。
對目前一些地區某些單位存在的超比例繳存問題,即一些單位通過其他做賬的方式將員工的工資水平提高,提高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從而讓公積金成為一種隱蔽的收入來源,陸克華表示,必須進一步嚴肅紀律,嚴格管理。凡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規范調整,不得超過12%。住建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對落實的情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另外,對于“困難的企業不但可以降低繳存比例,還可以申請暫緩交公積金。待企業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并補繳”。這是否意味著以后找工作踩地雷的風險加大了,是否碰上境況不好的公司,連公積金也沒有或者可以拖欠了?對此,新政規定,暫緩交公積金須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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