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姓私” 嚴格遵守法律規定是王道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在昨日召開的證監會例行新聞發布會上介紹,近期證監會行政復議維持了對一宗私募基金違法案件的處罰。這是證監會行政復議審理的第一宗涉及私募基金募集違法問題的案件。
證監會披露的信息顯示,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下稱“投資擔保公司”)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過程中,存在向不特定對象宣傳私募基金產品、向投資者承諾固定收益、未履行風險評估和風險揭示程序、私募基金產品份額低于法定標準等私募基金募集違法行為。
張曉軍表示,該行政復議決定體現了監管機構對私募基金依法、從嚴、全面監管的鮮明態度,廣大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充分認清并嚴格遵守私募基金“姓私”的基本法律性質與要求,進一步提高依法合規意識,規范經營行為。
對此,有關證監局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決定對該投資擔保公司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牛某某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罰款;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田某某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其中,田某某因不服行政處罰,向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證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近期,證監會對田某某的申請進行了行政復議。經復議審查,證監會查明申請人田某某作為該投資擔保公司的副總經理,在總經理牛某某的指示下,具體組織和實施了公司的私募基金募集違法行為,屬于“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證監會行政復議認定證監局所作行政處罰并無不當,因此決定依法維持對申請人田某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張曉軍表示,這是證監會行政復議審理的第一宗涉及私募基金募集違法問題的案件。案件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混淆了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的法律性質,采取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致使“私募基金公募化”,違反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他說,證監會的行政復議決定體現了監管機構對私募基金依法、從嚴、全面監管的鮮明態度,希望廣大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這一案例中汲取經驗教訓,引以為戒,特別是要在私募基金的實際募集、管理中,充分認清并嚴格遵守私募基金“姓私”的基本法律性質與要求,進一步提高依法合規意識,規范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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