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GO BOSS服裝只賣不退 國內消費者很受傷
消費者發現在卓展花7350元買的衣服在另一家商場促銷后便宜2082元,想退貨卻被拒絕。業內人士稱,很多在沈銷售的奢侈品都沒有“無條件退貨”服務,或與不愁市場有關。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市民喜歡到名品商場去購買國際奢侈品牌服裝,可市民卻不知道,沈陽一些奢侈品牌不執行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三包規定。
活動促銷:
同一服裝兩家商場價差2082元
謝女士找到記者投訴。謝女士告訴記者,9月27日,她在沈陽卓展購物中心卓越精品館的HUGO BOSS品牌店花7350元購買了一件新款夾克衫,當時這件衣服沒有折扣,為全價商品。可是第二天,謝女士去中興大廈逛街時,發現同一HUGO BOSS品牌的銷售價格是8.8折,再加上商場的活動買3000元返600元,這件衣服要便宜2082元!
謝女士想把衣服退了再買,而且消法規定7天內保持商品原樣都是包退換的,她距離購買日期才一天而已。
卓展解釋:
別的商場打折與我們無關
于是,謝女士就與該店取得了聯系,并提出了自己的要求。謝女士說:“服務員解釋說,別的商場有打折活動賣得便宜,與卓展無關,他們說讓我參加商場‘買8800元返1000元’的活動,為了再便宜1000元,我就得再花1500元,而且,這個牌子最便宜的東西都得超過2000元。所以我一想還是得退。
當時店長不在店內,店員不給我店長電話,只承諾他們和店長溝通后給我回話。后來,他們十分堅決地告訴我,他們是國際大品牌,不按照中國消法執行三包,賣出的商品概不退貨。最后,服務員還告訴我購物小票上面有‘不退貨’字樣,這時我掏出小票才發現了問題,我付錢的時候服務員根本沒提示過我!”
購物小票:
前印“不予退貨”后印可退
謝女士出示了她的購物小票。記者看到,在小票正面很不明顯的位置,有用印章印著很淺的幾個小字“商品售出不予退貨”。而令謝女士納悶的是,在同一張紙的背面卻印著與之內容完全矛盾的卓展商場的“商品退換辦法”,其中規定:普通服裝如在未穿用、包裝完整、不影響再次銷售的情況下,七日內可憑銷售憑證退換。無質量問題不予退換的商品包括:醫藥類、食品類、研究類、化妝品、內衣褲、泳衣、貼身服裝。
謝女士氣憤地說:“按照這張消費憑據背面的說法,我買的服裝應該屬于七日內可退換的范圍,可憑據正面印章卻規定不給退,這么一整你讓我到底以哪個為準?這么大的國際品牌竟然在三包問題上做出這么模糊的規定,簡直讓人太不能接受了!”
謝女士告訴記者,自從購物第二天,她就試圖找HUGO BOSS店方負責人,但整個“十一”長假,她一直都沒有等到店方的任何回答。
HUGO BOSS店方:
我們是國際品牌概不退貨
10月10日,針對此事,記者與沈陽卓展購物中心卓越精品館HUGO BOSS品牌店取得聯系,記者以消費者身份詢問,稱自己在該店購買了服裝還沒超過7天,因為不喜歡了想退貨,一位姓劉的店員立即回答記者說:“我們是國際品牌,售出商品概不退貨,這是我們品牌國外總部的規定。”
于是,記者說明來意,再次將謝女士的事情和該接待人員解釋一番,并提出了購物小票上規定的退貨條款前后矛盾的問題。店員稱店長不在他做不了主,也不方便透漏店長電話,并讓記者留下電話號碼等待店長回話。截至記者發稿時,仍未等到其店長回音。
律師說法
“矛盾合同”下應做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
針對此事,記者采訪了遼寧同方律師事務所張庚元律師,張律師認為,購物小票相當于一種合同,從合同規定內容看無非一種是退,另一種是不給退。購物小票主要有兩種執行標準:一種是消法,另一種是合同法。根據消法的立法依據是保護消費者,因此合同應當做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從合同法來說,合同法是用來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但合同法今年剛做出的最新司法解釋規定,如果合同上存在格式條款“約定不清”之處,那么就要做不利于格式條款設立者的解釋,也就是憑據上約定了又可“退”又可“不退”,那么對消費者就可以做有利的解釋——“退”。
張律師稱,此類糾紛消費者可以到消協去投訴,如果協調不成,消費者可以通過法律訴訟的方式,通過保留購物憑證或帶有格式條款的小票等相關證據到法院提起訴訟。
記者咨詢了沈陽幾家經營奢侈品的商場負責人,據業內人士稱,很多在沈陽銷售的奢侈品都沒有“無條件退貨”服務,也許這和奢侈品牌在中國不愁市場有關,為此商場方面也表示很無奈,在此提醒市民購買時注意詢問相關服務條款,審慎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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