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價“只補不退” 消費者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更換商品,“少補多不退”。近日,不少商家制定的這一霸王條款引起了眾多消費者的不滿。無奈之下,一些消費者要么自認吃虧,要么加錢選購別款商品。對此,薌城區(qū)工商局12315服務臺有關人員表示,既然商家同意更換商品,就應該讓消費者享受公平交易的權利,高出新商品的差價必須退還。
消費者:頻遇差價“只補不退”
在購物過程中,不少消費者都遇到過商品掉換差價“只補不退”的情況。近日,市民莊小姐在某品牌女鞋專賣店購買了一雙高跟鞋。不到一周時間,鞋子后跟出現裂痕,于是莊小姐拿著鞋子來到賣場提出更換要求。商家同意莊小姐更換同價格的任何型號商品,不過如果新挑選的商品價格低于原商品時,差價不退還。最后,莊小姐發(fā)現,該賣場內已經沒有同款的女鞋,只好挑選了一款比原商品售價低了50元的鞋子。
無獨有偶,家住薌城區(qū)的楊先生也遭遇到商家“只補不退”的霸王條款。10月27日,楊先生在商業(yè)城一家童車店購買了一輛童車,回去后發(fā)現由于寶寶還小,童車太大不方便使用,于次日到店中與商家交涉換貨事宜。最后,楊先生挑了一款比原來童車價格便宜10元的童車。這時商家卻表示,這10元的差價不能退還。
12315:既同意換貨差價理應退還
其實,遭遇過“差價只退不補”的消費者不在少數,有些人會像莊小姐這樣因為數額不大而選擇自己吃虧。不過也有些人對莊小姐的做法并不認同,“不能吃虧啊,簡直就是霸王條款,商家這是利用差價強迫消費者‘二次消費’。”
遭遇商家拒絕補差價的楊先生就堅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他撥打了薌城區(qū)12315投訴。經過薌城區(qū)工商局12315服務臺工作人員現場了解,認定經營者既然已同意顧客調換商品,差價理應多還少補。經現場調解,楊先生更換了一部較小的童車,同時拿到了10元差價。
對于諸如商家“差價只退不還”霸王規(guī)定,薌城區(qū)工商局12315服務臺工作人員提醒消費者,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規(guī)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可以通過平等協商確定交易價格以及其他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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