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出臺《關于規范2016年“雙11”期間零售價格行為的提示公告》
“雙11”已經成為一種消費文化,多數消費者也形成了在此期間搶購商品會特別劃算的印象。然而,很多商家卻采取了先漲后降的促銷策略,這顯然屬于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欺詐行為。筆者認為,有效規制此類大范圍出現的虛假促銷現象,著力點和牛鼻子在于各大電商平臺。
廣東省發改委日前發布《關于規范2016年“雙11”期間零售價格行為的提示公告》,要求經營者無論在線上線下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必須明碼標價,除了與往年一樣,不得使用“僅限今日”“全網最低價”等誤導性詞語外,還特意強調,禁止“先提價再打折”的銷售行為。另外,江蘇省工商局約談蘇寧易購、京東商城等15家電商平臺,提出了不得刷單、不得先提價后降價、不得降低商品質量、不得增加限退條件等10項要求。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享有“退一賠三”的權利。雖然電商平臺不是始作俑者,但應對此承擔相應監管、審查責任乃至連帶賠償責任。
這是因為:其一,商品數據,價格數據和交易數據均由電商平臺掌控。經營者在網店或商品頁面發布的任何廣告,電商平臺均有能力監測,通過設置關鍵詞等技術手段,完全可以及時發現違規、虛假價格廣告并及時制止。事實上,網絡上流行的比價軟件往往能夠顯示商品一段時期的價格走勢,是漲是降、幅度多少一目了然,這說明當前有類似的技術水平。即當電商平臺明知或應知商家有欺詐行為而放任的話,自然難脫其咎。
其二,電商平臺是先漲后降的受益者。通過虛構原價造成的大幅度降價假象,可以誘導更多的消費者,增加商品瀏覽量和現金流,經營者獲取收益的同時,電商平臺必然獲利不菲。退一步講,即便經營者賠本賺吆喝,按點擊量或交易金額收取費用的電商平臺也依然能夠穩賺不賠。
電商平臺有能力、有義務、有技術來規制先漲后降行為。在大數據被互聯網企業充分運用的背景下,辨別什么是先漲后降,什么是真正的價格調整并不難。各電商平臺有責任做到數據共享,或向監管部門開放一定數據資源,以便形成合力,全面圍剿先漲后降的價格欺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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