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同居約定補償被取消,婚姻法司法解釋正式實施
北京8月13日消息(記者孫瑩)《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今天(13日)開始正式實施。從三年多的調研起草,到2010年征求意見稿引發廣泛熱議,再到收集一萬多份各方意見后,用半年多的時間反復斟酌,可見最高人民法院的慎重態度,也可見用法律調整婚姻家庭糾紛的難度。
數據顯示,全國法院一審受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數量連年攀升,從2008年的一百二十八萬六千多件上升到2010年的一百三十七萬四千多件。婚前貸款買房、父母出資買房,離婚時如何分割?懷疑孩子不是親生,對方又拒絕做親子鑒定,怎么辦?個人財產婚后的自然升值是不是共同財產?這些熱點,司法解釋要一一回應,其中最熱的是房子。
婚后父母為子女購房,房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民政部發布的統計報告顯示,我國近年來離婚人數逐年上升,平均增幅為7.65%,每天有5000多對夫妻勞燕分飛。各奔東西后,曾經的愛巢怎么分,成了離婚案件最常見的爭議焦點。
第一種情況,婚后父母出資給子女買的房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錢江晚報》去年9月的調查顯示,買房的年輕人中,有84%的父母參與了出資。一旦子女離婚,房子怎么分成了這些父母的心病,阿平媽媽就是其中的代表。
阿平媽媽:房價很高的情況下,往往父母為了給兒子買房子,把幾輩人的積蓄都拿出來,傾其所有。如果過幾年他們就離婚了,作為共同財產去分割的話,我覺得不太合適。總而言之,誰出資,將來應該返還給誰。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出臺打消了阿平媽媽的顧慮,明確“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說:
孫軍工: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愿,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
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的,除了另有約定的,按份額共有。
孫軍工: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
婚前購房,房產歸產權登記方所有
第二種情況,婚前一方貸款買的房子歸誰?有觀點提出,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為標準,劃分按揭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或者是婚后夫妻共同財產。但最高法認為,這對購房人顯失公平:
孫軍工: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
剛聽到這樣的規定,北京的王先生很困惑。
王先生:沒錯,房子是以她的名義買的,首付款也是她交的,但是結婚以后貸款是我倆一起還的,這怎么算?
而張女士卻有另外的擔心:
張女士:一般情況下是男方準備房子,女方是備嫁妝,那嫁妝是消耗品,那隨著時間的推移,消耗品很可能就損耗了,但是房產作為家里最值錢的部分它在增值,你不能說若干年后損耗品不算房產算,這對女方是很不公平的,我認為這對婦女兒童是很大的威脅。
王先生、張女士的擔憂是所有非產權登記方的擔憂,他們的利益如何保障?孫軍工解釋說:
孫軍工:對于婚后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說,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私自賣房可要求賠償,但不支持收回
第三種情況,私自賣房如何處理?依據司法解釋,一方瞞著另一方將共有房產出賣,另一方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但是要求收回,法院將不予支持。最高法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杜萬華說
杜萬華: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拒做親子鑒定將導致敗訴
對于一個家來說,除了財產歸屬,還有一個更核心的問題,那就是孩子。以前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對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費、探視權等問題作出了規定,今天開始實施的司法解釋(三)則對“親子鑒定”“生育權”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現代生物醫學技術的發展,使得DNA鑒定技術被廣泛用于子女與父母尤其是與父親的血緣關系的證明。全世界已經有120多個國家和地區將此技術直接作為判案的依據。但是當事人拒絕鑒定該怎么處理?司法解釋(三)作出了明確。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說:
孫軍工:如果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合理的證據鏈條證明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或不存在親子關系,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堅決不同意做親子鑒定的,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
婚外同居情況復雜,"鼓勵養小三"條文消失
對于備受關注的“生育權”問題,司法解釋(三)明確,“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則可依照婚姻法的規定準予離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在征求意見時,受關注度最高的就是有關婚外同居關系解除后財產如何處理的問題,有人直接抨擊是“鼓勵養"小三"”。而正式條文公布后,大家發現,這條消失了,是何原因?
征求意見稿第二條曾寫到,“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約定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后反悔主張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法院應受理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為什么正文刪除了這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杜萬華解釋說:
杜萬華:因為婚外同居的情況十分復雜。有些是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同居的,有些是不知道對方有配偶。結束同居的財產協議中,有些人以個人財產解決償還問題,有些企圖以夫妻共同財產解決問題。在這樣情況下,簡單的條文難以涵蓋。
杜萬華表示,對于此類問題的解決需要進一步研究,在審判實踐中還要正視這些問題。
杜萬華:今后在審判實踐中遇到這樣的問題,這樣幾個原則是必須要堅持的:維護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善良風俗;維護社會主義條件下婚姻家庭的穩定;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在法律上的合法權益也要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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