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業傳奇百麗與莞鴻運鞋城雙方充滿火藥味
5月7日,雙方再次在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簿公堂,就3宗二審案件展開激烈交鋒,就在法院正要當庭宣判前一刻,雙方達成和解,由鴻運鞋城向百麗鞋業支付4萬元。
商鋪涉嫌賣假,商場、鞋城等被“拖下水”,這樣的案例,近年來在東莞頻頻發生,而作為鞋城一方,到底在商鋪侵權過程中,是否承擔連帶責任,成為類似案件的焦點。
【案情】商戶售假鞋城被訴幫助侵權
位于厚街寮廈的鴻運鞋城,可以說是厚街鞋業批發、零售的重要集散地,但近年來卻因有商戶涉嫌侵犯他人商標而吃官司,而作為出租方,鴻運鞋城的開辦方東莞市雄信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雄信公司),亦被以“管理不善”、“協助賣假”等理由一同被訴。
2011年,新百麗鞋業(深圳)有限公司(即百麗鞋業)發現,鴻運鞋城A010號鋪位商戶姜某軍長期以批發及零售方式售賣百麗鞋業旗下商標品牌的假冒鞋子,百麗鞋業遂進行證據保全。百麗鞋業稱,2011年3月,他們向姜某軍、鴻運鞋城等發出告知,要求停止、制止侵權行為,但對方置之不理。
無奈之下,在經過公證程序之后,2012年9月百麗鞋業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據旗下三個被侵權的商標品牌,分三宗案件進行起訴,要求姜某軍、鴻運鞋城停止侵權,并賠償共計9萬元。
一審庭審時,姜某軍經法院合法傳喚卻未到庭,而雄信公司辯稱,自己只是物業的出租單位,并沒有參與侵權商品的實際經營,雄信公司只是收取租金,承租商戶對外獨立自主經營,并已經辦理營業執照;雄信公司對承租商戶已經通過警示宣傳等方式告知其規范經營,已經盡到了物業出租方的義務,并沒有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行為,原告訴雄信公司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但法院認為,百麗鞋業于2011年3月2日向雄信公司郵寄了《律師函》,而在收到律師函后,在長達一年的時間內,雄信公司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涉案商鋪繼續從事侵權行為,新百麗公司在一年后對涉案商鋪再次公證取證,并再次向雄信公司發出要求停止侵權的律師函,雄信公司此時才向商戶發出數次通知并召集商戶開會。
綜合上述考慮,法院認為,雄信公司行為無疑給涉案商戶的侵權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故應認定雄信公司構成幫助侵權,與姜某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決3宗案件,姜某軍與雄信公司停止侵權,并一同賠償共計6萬元,雄信公司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訴。
【現場】
雙方一度充滿火藥味
5月6日,案件進行二審,雙方的辯論充滿火藥味。
雄信公司一方稱,對于商戶的涉嫌侵權行為,對方不是向公安、工商等行政機關反映,卻通過公正取證的方式要求鞋城來賠償,這是一種訛詐。
百麗鞋業的代理律師馬上提醒書記員,對方已經涉嫌人身攻擊,要把“訛詐”兩個字記錄下來。
雄信公司解釋說,今年以來,鞋城和商戶已經收到了百麗鞋業起訴的有近50個案件通知,每個賠償動不動幾萬元,加起來數目不小,造成經營壓力十分大。
雙方糾纏不下,合議庭審判長宣布休庭十分鐘,如經合議后取得一致意見,將會當庭宣判。就在宣判前一刻,雄信公司經過與參加旁聽的公司管理人員商量,同意與百麗鞋業達成和解,鞋城方面付出了要支付4萬元的代價。
【背景】
去年受理百麗鞋業訴遭侵權案50多宗
記者從東莞第二法院了解到,該院去年受理百麗鞋業訴鞋城及商戶侵權案50多宗,多以達成賠償協議調解結案或判決結案。雄信公司及商戶均認為,結合百麗公司此前曾批量起訴,每個案件支付律師費2萬元,起訴商戶時百麗公司每個案件索賠3萬元,批量起訴其實是以維權為名進行惡意訴訟以賺取律師費。
百麗鞋業表示,2011年3月,該公司曾要求鞋城的管理公司停止侵權行為,但對方置之不理。百麗鞋業認為,除了涉案商戶外,鞋城的管理公司明知涉案商鋪侵權仍未采取有效措置制止,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鞋城對售假不作為將構成共同侵權
“今后法院將加強法官庭前釋法,進一步提升庭審效果,力促案件調解結案;調解不成的,對于事情清楚、當事人權責明了的,當事人可能預見判決結果的,將不斷加大當庭宣判力度。”
本案為何準備采取當庭宣判形式及案件能給相關經營者何啟示?參加當天庭審觀摩的全國審判業務專家、東莞中院知識產權庭長程春華當場回答記者,首先對這些以賣假貨為業的商戶,他們與之前一些案件的小商戶不同,他們是明知故犯,法院將堅決打擊,不斷加重懲罰力度,如果涉案數額巨大可能構成犯罪的還將移送有關機關處理。對于本案的鞋城,他們在法院宣判前一刻主動與對方達成調解協議是明智之舉,也說明庭審到位、庭前釋法有作用,通過庭審、法官釋法他們清楚了自己的責任,對判決結果有預見;但今后一定要吸取教訓,因為類似商城與普通的純粹出租人不同,商城變相地收取了管理費,有管理的能力、職權和職責,有商城統一管理的商戶也將讓消費者更加信任,誤導消費者也更加容易,因此商城明知其管理下的商戶銷售假貨不能不作為,否則將構成共同侵權,需要與商戶一起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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